第四章 檔案的利用與公布
第二十七條 高校檔案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布檔案。未經高等學校授權,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無權公布學校檔案。
屬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對外公布: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專利或者技術秘密的;
(三)涉及個人隱私的;
(四)檔案形成單位規定限制利用的。
第二十八條 凡持有合法證明的單位或者持有合法身份證明的個人,在表明利用檔案的目的和范圍并履行相關登記手續后,均可以利用已公布的檔案。
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利用檔案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查閱、摘錄、復制未開放的檔案,應當經檔案機構負責人批準。涉及未公開的技術問題,應當經檔案形成單位或者本人同意,必要時報請校長審查批準。需要利用的檔案涉及重大問題或者國家秘密,應當經學校保密工作部門批準。
第三十條 高校檔案機構提供利用的重要、珍貴檔案,一般不提供原件。如有特殊需要,應當經檔案機構負責人批準。
加蓋高校檔案機構公章的檔案復制件,與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條 高校檔案開放應當設立專門的閱覽室,并編制必要的檢索工具(著錄標準按《檔案著錄規則》(DA/T18-1999)執行),提供開放檔案目錄、全宗指南、檔案館指南、計算機查詢系統等,為社會利用檔案創造便利條件。
第三十二條 高校檔案機構是學校出具檔案證明的唯一機構。
高校檔案機構應當為社會利用檔案創造便利條件,用于公益目的的,不得收取費用;用于個人或者商業目的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合理收取費用。
社會組織和個人利用其所移交、捐贈的檔案,高校檔案機構應當無償和優先提供。
第三十三條 寄存在高校檔案機構的檔案,歸寄存者所有。高校檔案機構如果需要向社會提供利用,應當征得寄存者同意。
第三十四條 高校檔案機構應當積極開展檔案的編研工作。出版檔案史料和公布檔案,應當經檔案形成單位同意,并報請校長批準。
第三十五條 高校檔案機構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如舉辦檔案展覽、陳列、建設檔案網站等),積極開展檔案宣傳工作。有條件的高校,應當在相關專業的高年級開設有關檔案管理的選修課。
第五章 條件保障
第三十六條 高等學校應當將高校檔案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學校預算,保證檔案工作的需求。
第三十七條 高等學校應當為檔案機構提供專用的、符合檔案管理要求的檔案庫房,對不適應檔案事業發展需要或者不符合檔案保管要求的館庫,按照《檔案館建設標準》(建標103-2008)的要求及時進行改擴建或者新建。
存放涉密檔案應當設有專門庫房。
存放聲像、電子等特殊載體檔案,應當配置恒溫、恒濕、防火、防漬、防有害生物等必要設施。
第三十八條 高等學校應當設立專項經費,為檔案機構配置檔案管理現代化、檔案信息化所需的設備設施,加快數字檔案館(室)建設,保障檔案信息化建設與學校數字化校園建設同步進行。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九條 高等學校對在檔案工作中做出下列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彰與獎勵:
(一)在檔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在檔案的保護和現代化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三)在檔案學研究及檔案史料研究工作中做出重要貢獻的;
(四)將重要的或者珍貴的檔案捐贈給高校檔案機構的;
(五)同違反檔案法律法規的行為作斗爭,表現突出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高等學校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壞、丟失或者擅自銷毀檔案的;
(二)違反保密規定,擅自提供、抄錄、公布檔案的;
(三)涂改、偽造檔案的;
(四)擅自出賣、贈送、交換檔案的;
(五)不按規定歸檔,拒絕歸檔或者將檔案據為己有的;
(六)其他違反檔案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類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
第四十二條 高等學??梢愿鶕巨k法制訂實施細則。
高等學校附屬單位(包括附屬醫院、校辦企業等)的檔案管理,由學校根據實際情況自主確定。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國家教育委員會1989年10月10日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檔案管理辦法》(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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