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學生因為體質健康不能達標而拿不到畢業證,他們把學校告上法庭,學??隙〞≡V?!痹谌珖筮\會體育科學論文報告會上,中國政法大學體育法碩士生導師王小平的觀點一經提出,立即引起了與會者和記者的關注。
王小平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2002年,教育部、體育總局聯合下發了關于《學生體質健康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實施辦法的通知,通知中有如下規定:“學生畢業時,《標準》成績達到60分為及格,準予畢業;《標準》成績不及格者,高等學校按肄業處理?!?/p>
王小平認為,《標準》在法律定性上只是一個部門規章,有著較大的局限性,其約束力與法律法規相比要小得多。在有法可依的情況下,要依法辦事。因為該《標準》與《高等教育法》產生了沖突。
“我國《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八條明確規定,學生思想品德合格,且完成了在校規定的課程或修滿了規定的學分,就應當讓其畢業,沒有涉及《標準》必須合格的問題,而《標準》實施辦法規定,學生體育課不及格不能畢業,顯然與《高等教育法》相抵觸,使人們不得不對《標準》實施辦法的合法性提出質疑?!?/p>
“《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了學生畢業的3個條件,重點是學生所學課程的合格,其中包括體育課,而《標準》是測定學生體質健康水平的手段。體育課是嚴格按照教學大綱、教學計劃的教學過程。體育課和《標準》在性質、手段、方法上都不同,所以《標準》不是體育課,更不是課程,與《高等教育法》要求學生完成的課程無關,因此與學生畢業也無關?!稑藴省芬幎▽W生體育課不及格就不準畢業,超越了法律規定的范圍,是一種越權行為?!蓖跣∑秸f。
近年來,因學校在執行政策、法律法規上有偏差,侵犯了學生的合法權益,由學生起訴學校的案件有所增加,“鄭州某大學學生因考試作弊而被勒令退學,該學生以‘剝奪了受教育的權利’,將學校告上了法庭,最終勝訴。2005年,牡丹江醫學院一學生因在校期間結婚生子被開除,后來將學校告上法庭。法院最終作出判決:撤銷牡丹江醫學院給予該學生開除學籍處分的決定?!?/p>
王小平坦言,以后還會有學生因為未能達到《標準》而拿不到畢業證,將學校告上法庭,最終也會勝訴?!澳壳?,一些規章和高校的校規校紀缺少法律依據,或者直接與法律發生沖突,因此,依法治學、依法治校是大學乃至整個教育界面臨的重要問題。”
對于如何解決這個問題,王小平提出了自己的兩條建議:
“首先要完善違法審查制度。即由國務院有關法制機構來承擔違法審查,規章同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予以撤銷。以免承擔法律責任?!蓖跣∑秸f,“建立規章使用的解釋體系。對于一些有社會現實意義又必須實施的規章,可按程序進行規章解釋,解釋權歸國務院法制機構。對規章中可能與法律不一致的地方進行解釋,所解釋的內容就是規章使用的依據。其效力與行政法規同等。這樣,規章的效力級別就會上升,這有助于規章的使用和執行?!?/p>
“建議對《標準》實施辦法中的部分規定依法給予修改,或報請國務院法制機構作出一個規章使用的解釋,使實施合法化。”王小平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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