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讀
- 經濟發展
- 社會發展
- 減貧救災
- 法治中國
- 天下人物
- 發展報告
- 項目中心
(七)完善教育行政管理制度。
明確各級政府教育管理責任。以轉變政府職能和簡政放權為重點,深化教育管理體制改革,基本形成政事分開、權責明確、統籌協調、規范有序的教育管理體制。完善高等教育以省級政府為主的管理體制,充分發揮中心城市支持高等教育發展的作用。完善義務教育以縣為主的管理體制,探索經濟較發達地區鄉鎮政府支持義務教育、學前教育的有效機制。
轉變政府管理教育的方式。減少和規范政府對學校的行政審批,培育專業教育服務機構,積極發揮行業協會、專業學會、教育基金會等各類社會組織在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提高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綜合運用立法、撥款、規劃、信息服務、政策指導和必要的行政措施進行管理的能力。推進政校分開、管辦分離。完善中國特色教育法律法規體系,大力推進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落實教育行政執法責任制,做好申訴和行政復議工作,依法維護學校、學生、教師等法律關系主體的合法權益。
提高教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完善教育決策咨詢制度,充分發揮國家教育咨詢委員會和各類教育決策咨詢機構的重要作用。建立重大教育決策出臺前充分論證和公開征求意見的制度。依托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建立一批教育科學決策研究基地,加強教育發展戰略和政策研究。
(八)健全省級政府教育統籌制度。
明確省級政府教育統籌的職責。省級政府統籌區域內各級各類教育改革發展,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明確省以下各級政府的教育職責。明確省級政府促進基本公共教育服務均等化、統籌規劃職業教育的責任。積極推動中央部委院校的省部共建,推動部屬院校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服務。實施省級政府教育統籌綜合改革試點,推動中央各有關部門向省級政府下放審批權。進一步明確教育部、其他中央部委和省級政府管理高等學校的職責和權限。研究制訂省級政府依法審批設立??茖W歷高等學校的具體辦法。
加強重大教育改革試點的省級統籌。按照“統籌規劃、分步實施、試點先行、動態調整”的原則,國家分期分批選擇部分地區和學校開展重大改革試點。省級政府加強試點工作領導,建立改革試點指導、監測、評估、交流機制,及時推廣改革試點取得的重大成果。
建立省級政府教育統籌的考核評價體系??茖W評估省級政府發展教育的努力程度和教育改革取得的成效,著重考察人民群眾對教育的滿意度、教育體制改革試點的推進和重大教育工程的實施。建立省域教育現代化評價體系。
專欄9 重點領域和省級政府教育統籌綜合改革試點
在一些地方開展基礎教育、職業教育、高等教育、民辦教育等重點教育領域和省級政府教育統籌綜合改革試點,通過加強地方政府統籌和系統配套改革,探索解決制約教育發展特別是一些重點領域深層次矛盾的途徑和方法,推動教育科學發展。
(九)建立健全教育標準和績效評價制度。
建立國家教育標準體系。建立標準修訂機制,定期對相關教育標準適用性進行審查。設立國家教育標準中心,加強教育標準的研究和制定,到2015年初步形成國家教育標準體系。
完善標準實施和檢驗制度。開展教育標準的宣傳、培訓。落實教育行政部門實施標準的責任。鼓勵教育中介組織積極參與標準的研究制定和實施檢驗。通過實施標準,推動學校達標建設,完善教育質量保障機制,推進教育評估科學化,促進學校管理規范化。
專欄10 完善國家教育標準體系
建立健全具有國際視野、適合中國國情、涵蓋各級各類教育的國家教育標準體系,具體包括六大類別:
一是各級各類學校建設標準。包括教學、生活、體育設施、勞動和實習實訓場所以及儀器設備、圖書資料等國家配備標準。
二是學科專業和課程體系標準。包括學科、專業、課程、教材等標準。
三是教師隊伍建設標準。包括校(園)長、教師的編制標準、資格標準、考核標準、教師職業道德和教師教育標準。
四是學校運行和管理標準。包括學校生均撥款標準,學校行政、教學、服務行為的標準。
五是教育質量標準,包括德智體美等各方面的人才培養質量標準。
六是國家語言文字標準。
建立教育績效評價制度。以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和人的全面發展為導向,以人才培養質量為核心,制定科學評價政府、學校和教師的教育績效評價指標體系。鼓勵社會、家長、用人單位和第三方機構通過多種方式參與教育績效評價。將校長、幼兒園園長和教師的績效評價同績效工資掛鉤,并作為業績獎勵、職務(職稱)晉升等的主要依據。將高等學校和職業院校的績效同政府對學校的獎勵性、競爭性教育撥款掛鉤。加快科研評價制度改革,完善以創新和質量為核心的科研評價機制,切實減少行政對學術評價的干預。
(十)健全教育督導制度。
加強教育督導工作。推進教育督導條例的制訂與實施工作。建立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中小學教育質量和學前教育、職業教育等督導評估制度。建立和完善督學責任區制度,推行督學巡視、督學報告制度,實行定期督導制度和督導結果報告公報制度。
推進督導機構建設。推動建立相對獨立的教育督導機構,獨立行使督導職能。建立督學資格認定制度,優化督學隊伍結構,建設一支專兼職結合、專業化的督學隊伍。
建立教育督導問責制度。堅持督學與督政相結合,加強對地方各級政府履行教育職責,學校規范辦學行為、實施素質教育的督導檢查。健全教育督導監測機制,強化限期整改制度,建立與督導檢查結果相結合的獎勵和問責制度,將督導檢查結果作為考察干部和評價學校的重要依據。
(十一)改革考試招生制度。
推進高等學??荚囌猩贫雀母?。成立國家教育考試指導委員會,對考試招生制度改革進行整體設計和評估論證,指導考試改革試點。開展高等學校分類入學考試改革,實行擇優錄取、自主錄取、推薦錄取、定向錄取、破格錄取等多種方式。有條件地區可對部分科目開展一年多次考試和社會化考試的試點。加強專業考試機構能力建設。推進國家考試題庫建設。將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和綜合素質評價有機納入高等學校招生選拔工作。支持各地推進高等職業院校招生改革。由省級政府確定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辦法。開展具有高中學歷的復轉軍人免費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職業教育的單獨招生試點。健全研究生招生考試制度,非全日制研究生試行一年多次資格考試、培養單位自主錄取的制度。
深化中等學校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省級政府制定改革方案和時間表并公開征求社會意見。完善中等學校學業水平考試,建立綜合素質評價體系,推行優質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招生名額合理分配到區域內初中的辦法,將初中畢業生有序輸送到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和綜合高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