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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金融審計。以防風險、增效益、促改革為目標,依法對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開展全方位、多層次審計監督,關注金融領域新業務、新市場、新動向,促進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效率和支持經濟轉型的能力,推動建立安全高效的現代金融體系。
——對金融監管部門履行監管職責情況進行全面審計,重點關注落實宏觀政策、細化監管措施、健全監管規則、提高監管績效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從體制機制制度層面分析原因、提出建議,促進完善適應現代金融市場發展的金融監管框架,推動構建貨幣政策與審慎管理相協調的金融管理體制。
——對國有及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金融機構5年內至少審計1次,重點關注資產負債損益、經營管理、業務創新、法人治理及內部控制等情況,促進金融機構依法合規經營,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防范經營風險,增強核心競爭力。
——重點關注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貫徹落實國家重大政策措施情況,推動落實國家貨幣政策、產業政策等宏觀調控政策措施,發展綠色金融、普惠金融、互聯網金融,加強對中小微企業、農村特別是貧困地區的信貸、結算、保險等金融服務,更好地支持實體經濟發展。
——密切關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外匯市場、保險市場等運行情況,及時揭示和反映重大風險隱患,促進健全監測預警、壓力測試、評估處置和市場穩定機制,防范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
八、企業審計。以促進國有企業提質增效、保值增值、做強做優做大為目標,依法對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實現審計全覆蓋,推動國有企業深化改革,促進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控制力、影響力、抗風險能力,維護國有資本安全。
——對各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履行監管職責情況進行全面審計,推動以管企業為主向以管資本為主轉變,建立國有資產出資人監管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將配合承擔的公共管理職能歸位于相關政府部門和單位,促進完善各類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對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進行全面審計。密切關注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的設立及運轉情況,加大對權力集中的重點崗位和資金密集、資源富集、資產聚集的重點領域、重要環節的審計力度,促進形成國有資本流動重組有效平臺、優化國有資本布局、規范國有資本運作、提高國有資本配置和運行效率。
——對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5年內至少審計1次。結合國有企業分類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改革等推進情況,區分國有企業功能類別、國有資本和國有資產規模、管理狀況以及管理主體的戰略地位等,確定重點審計對象和審計頻次。審計中重點關注企業境內外國有資產的真實、完整和保值增值情況、資產負債損益情況、重大投資決策及投資績效情況、發展潛力和風險隱患情況、企業法人治理及內部控制情況,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情況,促進國有企業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盈利能力。
——加強國有企業境外投資和境外國有資產審計。建立國有資本、國有企業境外投資審計制度,對投資、運營、管理和使用境外國有資產的有關企業和單位,以及負責境外國有資產監管的機構進行審計,重點監督檢查貫徹執行國家重大經濟政策措施和“走出去”戰略部署情況、境外投資和經營管理等業務的決策流程和績效情況、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管理和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情況,促進境外國有資產依法運營、安全可控、優質高效,推動健全完善境外國有資產監管體制機制和制度。
——關注國有企業貫徹落實國家重大政策措施情況,重點監督檢查電力、石油、天然氣、鐵路、民航、電信、軍工等領域國有企業服務國家戰略、落實國家重大產業政策和產業布局調整等情況,對各項政策措施的實施情況及效果,推動增強國有經濟的整體功能和效益。
——密切關注混合所有制改革、國有企業分類改革、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等國有企業改革重點領域,著力檢查相關改革措施的具體部署、責任落實、執行進度和實際效果等,促進國有企業改革依法有序推進,防止國有資產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