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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脫毒馬鈴薯良種繁育基地項目。
1.申報區域
根據《全國優勢農產品馬鈴薯區域布局規劃(2008-2015年)》和我國馬鈴薯種薯生產實際需要,擬在河北、山西、內蒙古、黑龍江、湖北、湖南、重慶、四川、貴州、云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含兵團)等省(區、市)開展脫毒馬鈴薯良種繁育基地項目建設。
2.建設方向與重點
優先選擇馬鈴薯脫毒種薯生產優勢區域進行項目建設。項目資金重點用于脫毒原種薯田間擴繁、種薯質量檢測、儲藏基礎設施建設,根據需要也可適當補充完善部分微型薯(原原種)和良種薯生產所需相關基礎設施建設。
3.申報單位條件
(1)項目申報單位應為脫毒馬鈴薯種薯生產經營企業,具備較強種薯生產經營能力及相關配套設施條件,企業登記成立并開展馬鈴薯種薯生產經營至少3年以上,承擔國家馬鈴薯原種補貼的單位、具有品種選育能力的種薯生產企業、省級(含)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扶持。黑龍江、內蒙古、重慶、四川、貴州、云南、西藏、青海、甘肅等省(區、市)具備種薯生產和推廣能力的事業單位可參照相關條件組織申報。
(2)項目申報單位須具備較強的技術力量,引進繁育的馬鈴薯品種為符合市場需求的高產優質高抗專用品種,并能組裝集成推廣節本高效栽培、病蟲害綜合防治、機械化生產等關鍵技術,充分發揮脫毒種薯的增產潛力。
(3)項目申報單位須具備較完善的種薯標準化生產體系和質量監控體系。種薯生產工藝流程科學合理、種薯基地管理規范,能夠執行國家脫毒種薯標準,實行各級次種薯擴繁面積配套的專業化和標準化生產,推行不同級別的種薯標識制度。
(4)項目申報單位須擁有穩定的種薯生產基地。原則上原種薯繁育現有規模不低于2000畝。
(5)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須為自有土地,良種擴繁基地可為租賃或承包土地,租賃或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5年。
(6)項目申報單位為企業的,應具有較高資信等級和較強自籌資金配套能力,資產結構和經營狀況良好,上年度凈資產不低于所申請中央財政資金規模,資產負債率低于65%。近兩年內未發生假劣種子和質量事故案件。
4.建設內容和投資控制規模
土建工程:主要建設種薯儲藏庫(窖)、溫網室(棚)及配套設施等;田間工程:主要建設種薯繁育田的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田間灌溉排水渠系、田間道路及輔助設施等;儀器設備:主要購置質量檢驗、病毒檢測等儀器、移動式灌溉設備、農機具、貨運運輸車(限購1輛)等。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資總額應控制在財政資金總額的10%以內。
具體建設內容參見2013年度該專項任務與投資計劃表和儀器設備指導清單。各類費用比例上限見附表1。
項目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填平補齊的原則選擇項目建設內容。每個項目申請中央財政資金規模應控制在300萬元以內,地方財政配套比例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農業綜合開發資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規定>的通知》(財發[2010]46號)執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項目單位自籌資金比例參照《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關于降低農業綜合開發農民籌資投勞比例的通知》(國農辦[2010]143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