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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一節 健全財稅金融政策
一、強化財政扶持
整合現有政策渠道,完善可再生能源資金支持制度,加大對分布式能源和非常規能源發展的支持力度。繼續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農村電網改造升級、無電地區電力建設、煤礦安全改造、國家石油儲備基地、能源自主創新、能源戰略性新興產業、節能減排等領域發展,研究建立健全西藏、新疆等邊疆地區及無電地區能源投入長效機制。
二、完善稅收政策
加快推進能源資源稅改革,逐步理順國家與開發主體、中央與地方資源收益分配關系。推進煤炭稅費綜合改革,清理各類違規收費,逐步推行資源稅從價計征。強化能源消費環節稅收調節,完善化石能源的消費稅,加快環境保護稅立法工作。
三、加強金融支持
加強信貸政策和能源產業政策的銜接配合。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為能源投資多元化提供便利。拓寬企業投融資渠道,提高能源企業直接融資比重。
第二節 改進能源投資管理
一、理順能源投資及國有能源企業管理體制
堅持國有經濟在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能源重點領域的主導地位。深化能源領域投資體制改革,加強規劃和產業政策對投資的引導和調節作用,簡化行政審批。完善國有能源企業考核評價機制。
二、鼓勵能源投資多元化
進一步放寬能源投融資準入限制,鼓勵民間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明確禁入的能源領域,鼓勵境外資本依照法律法規和外商投資產業政策參與能源領域投資,推進電網、油氣管網等基礎設施投資多元化。以煤層氣、頁巖氣、頁巖油等礦種區塊招標為突破口,允許符合條件的非國有資本進入,推動形成競爭性開發機制。規范流通市場秩序,穩步推進石油分銷市場開放。
第三節 強化能源行業管理
一、加強能源法制建設
加快推進能源法出臺,盡快完成煤炭法、電力法修訂,組織開展石油、天然氣、核能等領域的立法工作,擬定配套法規和規章,加強執法監督檢查。
二、完善能源標準和統計體系
加強能源行業技術、裝備、能效等標準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和分布式能源發電并網標準。推進能源行業統計、監測、預測預警能力建設,建立信息共享平臺,構建有利于宏觀調控和行業管理的能源行業統計體系。
三、轉變能源管理方式
構建系統科學、層次清晰的能源戰略規劃和產業政策體系,完善實施監督和評估調整機制。對能源規劃、建設、生產、運營、消費等各環節實施全過程監管。建立能源基本公共服務新機制。
第四節 加強國際合作統籌協調
建立能源、外交、財稅、外貿、金融等跨部門協調機制,加強境外能源開發利用的宏觀指導和服務。完善能源“走出去”備案機制,提高企業參與境外資源開發的協調性。建立健全國際能源信息平臺,開展國際能源儲備和應急互助合作,制定能源安全應急預案,增強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能力。
第五章 規劃實施
一、明確目標責任
本規劃中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能源消費強度等約束性指標,以及國家明確要求考核的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主要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組織落實。各地區、各部門要逐項分解任務,明確責任和進度,納入綜合考核和績效評價體系。
本規劃中其他指標和能源開發建設、結構調整、科技創新等任務,需要依靠各類市場主體和社會有關方面共同努力實現。各級人民政府要通過健全市場機制和利益導向機制,不斷改善體制和法制環境,保障規劃的貫徹落實。
二、做好銜接協調
國家有關專項規劃、地方能源規劃、大型企業集團發展規劃要切實貫徹國家能源戰略意圖,落實本規劃提出的主要目標和任務,重點做好與約束性指標和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的銜接。已經發布但與本規劃總體要求不一致的,應作出相應調整。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要根據本規劃編制電力、煤炭、天然氣、可再生能源、能源科技、核電等專項能源規劃,落實本規劃提出的主要目標和任務。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緊密結合實際,積極推動能源體制改革,制定和完善價格、財稅、投資等政策,加大對能源領域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科技創新能力建設、提高能源基本公共服務水平等的支持力度。加強相關政策的統籌協調,形成推動規劃實施的合力。
三、加強監測評估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應完善規劃監督執行制度,跟蹤分析規劃實施情況,掌握主要目標和任務完成進度。在規劃實施過程中,適時組織開展全面評估,提出相關對策措施。需要對本規劃調整時,及時研究提出調整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專欄10 規劃實施部門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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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工作任務 |
主要參加單位 |
一 |
主要任務 | |
1 |
加快國內能源資源開發 | 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科技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林業局、海洋局 |
2 |
推進能源高效清潔轉化 | 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林業局 |
3 |
推進能源供應方式變革 | 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科技部、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林業局 |
4 |
加快能源儲運設施建設 | 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農業部、商務部、林業局、電監會 |
5 |
實施能源民生工程 | 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商務部、林業局 |
6 |
控制能源消費總量 | 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農業部、統計局、電監會 |
7 |
深化能源體制機制改革 | 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商務部、國資委、電監會、證監會 |
8 |
提升能源科技裝備水平 | 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農業部、林業局、中科院、工程院 |
9 |
深化能源國際合作 | 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外交部、科技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人民銀行、銀監會、保監會 |
二 |
保障措施 | |
1 |
健全財稅金融政策 | 財政部、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 |
2 |
改進能源投資管理 | 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國資委 |
3 |
強化能源行業管理 | 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國土資源部、統計局、法制辦、電監會 |
4 |
加強國際合作統籌協調 | 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外交部、財政部、商務部 |
注:列第一位的為牽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