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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監管意見
(一)承裝(修、試)電力設施企業要嚴格執行承裝(修、
試)電力設施許可制度。一是依法取得許可證并在許可范圍
內開展經營活動,在生產經營活動中自覺接受電力監管機構
的監管。二是在申請許可證以及后續監督管理中,不得向電
力監管機構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情況的材料。三是不
得涂改、偽造許可證,不得出租出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任
何方式允許其他企業、個人以本企業名義從事承裝(修、試)
電力設施活動。四是不得掛靠借用其他企業許可證,或者以
任何方式以其他企業名義從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活動。
五是跨區從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活動,要按照規定向
工程所在地的電力監管機構報告;設立從事承裝(修、試)
業務分公司的,要按照要求進行備案。六是不得轉包或者違
反許可證制度分包工程,不得將承裝(修、試)業務分包給
未取得相應許可證的企業、個人承擔。七是加強對工程施工
活動的管理,確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八是要按照要求配
備相應數量的取得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的作業人員。
(二)電網企業要進一步落實執行承裝(修、試)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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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許可制度。一是在工程建設管理、招投標、生產管理等
制度中落實許可證制度要求,明確將取得電力監管機構的許
可證作為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業務的必要條件。二是
加強工程分包環節以及分包商的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將電
網工程交由無證或者超越許可證許可范圍的企業、個人承
擔。要加強對電力建設項目日常檢查監管,發現問題及時糾
正。三是加強對公司系統所屬施工企業的監督管理,要求施
工企業不得將承裝(修、試)業務分包給未取得相應許可證
的企業、個人承擔。
(三)發電企業要進一步落實主體責任,保障承裝(修、
試)電力設施許可制度的嚴格執行。一是健全工程建設管理、
招投標和生產管理等制度,明確將取得電力監管機構的承裝
(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作為承接電廠升壓站及送出工程
等涉網工程施工的必要條件。二是在涉網工程招標文件中要
求投標單位持有相應等級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
不得將工程發包給無證或者超越許可證許可范圍企業承擔。
三是進一步加強工程項目施工管理,杜絕轉包、違規分包等
問題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