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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憲法和審計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審計署組織各級審計機關,對全國18項社會保障資金進行了審計(重點審計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現將社會福利資金⑤的審計情況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制度建設情況。
20世紀50年代,我國開始對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和無依無靠的老弱、病殘、孤寡社會成員提供國家福利服務。20世紀90年代后,社會福利事業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國家公布和修訂完善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十一五”期間,我國社會福利制度逐步健全規范,《殘疾人就業條例》等公布實施,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民政部、財政部下發了《關于發放孤兒生活費的通知》,民政部等部門出臺了《關于全面推進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意見》和《關于加強孤兒救助工作的意見》等制度辦法,部分地區建立了面向高齡老人發放生活補貼、長壽補貼金和免費體檢等制度。至2011年底,以扶老、助殘、救孤為重點,包括老年人福利、殘疾人福利和兒童福利等構成的社會福利制度逐步健全。
(二)資金收支和結余情況。
2011年,全國共籌集老年人、殘疾人和兒童三項福利資金350.93億元,比2005年增長4.99倍;支出合計311.43億元,比2005年增長5.77倍;截至2011年底,三項資金累計結余169.52億元,比2005年底增長5.6倍(2005年至2011年社會福利資金收支和累計結余變化情況見圖1)。
從資金來源看,2011年,中央財政、地方財政和其他渠道分別投入50.36億元、279.54億元和21.02億元,分別占14.35%、79.66%和5.99%(見圖2)。
二、主要成效
隨著社會福利制度的不斷健全和各級財政投入力度不斷加大,更多困難群體納入社會保障范圍,生活逐步得到改善。截至2011年底,全國社會福利機構4.25萬個,床位321.05萬張,收養老年人、殘疾人和兒童等237.92萬人,分別比2005年增長32.40%、122.35%和109.34%;社會福利企業吸納殘疾人員62.80萬人就業。
三、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一些地方和單位存在違紀違規問題。
——部分地區擴大范圍支出社會福利資金5.29億元。其中:用于基層單位工作經費1.95億元;用于平衡市級、縣級財政預算0.25億元;用于購建培訓中心、體育場館和購車等3.09億元。
——個別地區的社會福利部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套取社會福利資金1114.83萬元。
(二)制度執行和業務管理還不夠嚴格。
——部分地區資金管理不夠規范。2個市本級和19個縣稅務、工商部門延壓殘疾人就業保障金2916.33萬元;部分地區存在會計記賬和核算錯誤等問題,涉及金額3.88億元。
——部分地區業務管理不夠規范。2個省本級、26個市本級和200個縣5.20億元財政補助資金未及時足額撥付到位;4個省本級、18個市本級和90個縣少征或減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20.11億元。
四、需要進一步研究完善的問題
部分地區未嚴格做到專款專用,有23.77億元社會福利資金在不同保障項目間相互串用等。
附注:
①18項社會保障資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9項社會保險基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城市醫療救助、農村醫療救助、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農村五保供養等6項社會救助資金,兒童福利、老年人福利和殘疾人福利等3項社會福利資金。
②政策范圍內的報銷比例:是指基本醫療保險“三個目錄”(即基本藥品目錄、基本醫療服務設施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政策規定范圍內的住院費用中,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比例。
③基本醫療保險的實際報銷比例:是指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通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報銷的金額占醫療費用總支出的比重。
④除審計的18項社會保障資金外,地方財政性社會保障投入還包括:含中央轉移支付在內的地方各級財政用于社會保障和就業等管理部門事業費、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費、就業補助、行政事業單位醫療保障、廉租住房和農村危房改造等的投入。
⑤本次審計的社會福利資金包括:兒童福利、老年人福利和殘疾人福利等三項社會福利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