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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強政策支持保障。
完善有利于安全生產的財政、稅收、信貸政策,健全安全生產投入保障機制,強化政府投資對安全生產投入的引導和帶動作用。加大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技術支撐體系和中西部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能力建設投入。各級人民政府要繼續加強對尾礦庫治理、煤礦安全技改、小煤礦機械化改造、瓦斯防治和小煤礦整頓關閉等的支持,引導企業加大安全投入。鼓勵銀行對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和技術改造項目給予貸款支持。健全完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監督機制,適當擴大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范圍,提高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下限標準。推動高危行業企業風險抵押金與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相銜接。推進安全生產監管監察經濟處罰收入管理制度以及煤礦重大隱患和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建設。落實煤層氣開發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適時調整和完善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支持引導礦山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建立健全涉及公眾安全的特種設備第三者強制責任險制度。建立非煤礦山閉坑和尾礦庫閉庫安全保證金制度。規范和統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經費投入渠道,實行道路交通社會救助基金制度。實行農機定期免費檢驗制度,將農機安全檢驗、牌證發放等屬于公共財政保障范圍的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對農機安全保險和漁業保險進行保費補貼。
(三)加強規劃實施評估。
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規劃實施情況的動態監測,定期形成規劃實施進展情況分析報告。在規劃實施中期階段開展全面評估,經中期評估確定需要對規劃進行調整時,由規劃編制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規劃發布部門批準。規劃編制部門要對規劃最終實施總體情況進行評估并向社會公布。
(四)加強相關規劃銜接。
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本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安全生產專項規劃,分解細化和擴充完善規劃任務。規劃實施的責任主體要對本規劃確定的重點工程編制工程專項規劃,提出建設目標、建設內容、進度安排,以及國家、地方和企業分別承擔的資金籌措方案。加強國家、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部門年度工作計劃與本規劃的銜接。各地區要做好區域安全生產規劃與國家安全生產規劃目標指標和重點工程的銜接,并針對本地區安全生產實際,確定規劃主要任務和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