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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提出,對完不成保障房建設任務的地方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和監察部將對負責人進行問責。完不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任務的城市,一律不得興建和購置政府辦公用房。國務院辦公廳9月28日下發了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到“十二五”期末,全國保障房的覆蓋面要達到20%,該意見涉及到保障房建設的重點、扶持政策、保障房質量以及分配制度等方面。
保障房重點為公共租賃房
國務院明確保障房的重點為公共租賃房,供應對象為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單套建筑面積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戶型為主。租金標準按照略低于市場租金的原則合理確定。為實現公租房資金平衡,國務院提出公租房項目可以規劃建設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統一管理經營。
法人對住房質量永久負責
為確保保障房的資金到位,國務院要求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土地出讓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的比例不低于10%。對于完不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任務的城市,一律不得興建和購置政府辦公用房。意見同時要求各地,繼續安排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
有些地方已經出現了保障房的質量問題,國務院此次強化了保障房的質量要求,項目法人對住房建設質量負永久責任,實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責任終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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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退出管理或將被強執
保障房的分配公平和退出機制,一直是保障房制度運行中的難題。國務院提出,保障性住房申請人應當如實申報家庭住房、收入和財產狀況,聲明同意審核機關調查核實其家庭住房和資產等情況。審核機關調查核實申請人住房、金融資產、車輛等財產的,有關機構應當依法提供便利。
在退出機制方面,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經濟狀況改善,或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應的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騰退,逾期不騰退的,應當按市場價格交納租金。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退出經濟適用住房,或者通過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取得完全產權。以往對于應當退出而不退出的往往沒有妥當的解決辦法,此次國務院提出,對拒不服從退出管理的,國務院提出可以依照規定或合同約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記者楊華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