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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9月30日電國務院辦公廳今天發布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其中強調,要建立健全分配和運營監管機制,嚴禁以任何形式向不符合住房困難標準的家庭供應保障性住房。虛假資料騙購、騙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經查實應立即糾正,并取消其在5年內再次申請購買或租賃保障性住房的資格。
規范準入審核
保障性住房申請人應當如實申報家庭住房、收入和財產狀況,聲明同意審核機關調查核實其家庭住房和資產等情況。嚴禁以任何形式向不符合住房困難標準的家庭供應保障性住房。切實防范并嚴厲查處騙租騙購保障性住房、變相福利分房和以權謀私行為。
對以虛假資料騙購、騙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經查實應立即糾正,并取消其在5年內再次申請購買或租賃保障性住房的資格。建立住房保障誠信檔案,完善失信懲戒制度。
嚴格租售管理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家庭,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合理的輪候期內安排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應當按月或季度及時發放,確保當年12月25日前全部發放到位。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一般為3至5年。租賃合同期滿后承租人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
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購買不滿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經濟適用住房配售時,要明確界定政府與購買人的資產份額,并按照政府回購、適當兼顧保障對象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出售所得價款的分配比例。
限價商品住房的上市交易收益調節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