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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總局昨天出臺《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根據《辦法》,個體經營戶的營業執照將長期有效。
該《辦法》是《個體工商戶條例》的配套規章,二者都將于11月1日起實施。屆時,從1987年至今暫行了24年的《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將被廢止。此前,該《辦法》的征求意見稿曾規定,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有效期最長4年,最終這一限制被取消,除非被注銷或吊銷等,營業執照將長期有效。
《辦法》還取消了對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人數的限制。而此前規定,一個個體工商戶最多只能有7個人。這一規定早在實踐中被突破了,特別是一些從事餐飲、娛樂等服務業的個體工商戶,人數多達幾十、上百,客觀上擴大了社會就業。
根據《辦法》,個體戶包括個人經營和家庭經營,參加經營的家庭成員姓名也應同時備案;此外,個體戶登記的營業場所只能為一處。
《辦法》放寬了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范圍,只要是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進入的行業的,登記機關都將依法予以登記。同時,《辦法》取消了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的身份限制,從“有經營能力的城鎮待業人員、農村村民以及國家政策允許的其他人員”擴大為“有經營能力的公民”。
為方便個體工商戶轉變為企業,《辦法》規定:個體戶申請轉變為企業組織形式的,登記機關應當依法為其提供繼續使用原名稱字號、保持工商登記檔案延續性等市場主體組織形式轉變方面的便利,及相關政策、法規和信息咨詢服務。
根據《辦法》,對社會危害不大的未亮照經營等違法行為,首先是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再進行行政處罰。根據《辦法》,如發現個體工商戶提交虛假材料,騙取注冊登記,或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工商登記機關將責令改正,最高罰款4000元。無論在處罰的種類、幅度上都有所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