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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投資審計,圍繞促進提高固定資產投資效益和反腐倡廉建設,加強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竣工決算審計,積極開展關系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設項目跟蹤審計,積極開展特定事項的專項審計調查。進一步加大對征地拆遷、工程招投標、設備材料采購、資金管理使用和工程質量管理等重點環節的審計力度,督促相關單位加強資金和項目管理,完善法律、法規和制度,提高投資效益,推進廉政建設,促進深化投資體制改革。
——農業資金審計,加強對關系廣大農民切身利益、關系農村生產生活、關系農業生產綜合能力提高和國家糧食安全等強農惠農資金和項目審計,揭露和查處嚴重損害農民利益、造成財政資金流失和嚴重損失浪費等問題,促進農業資金整合,確保強農惠農政策落到實處。
——社會保障資金審計,深化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審計,加強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運營的審計監督,促進基金管理規范、安全,促進各項社會保險政策的落實和制度的完善,推進多層次的社會保險體系不斷健全;關注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制和執行情況,推進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制度不斷完善;強化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和住房公積金審計,促進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目標任務的完成;加大社會保障和就業財政專項資金、社會捐贈資金的審計力度,促進相關惠民政策的落實,促進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和社會福利事業、慈善事業的發展。
——重大突發性公共事項審計,加強對資金、物資的籌集、分配、撥付、使用和效果的全過程跟蹤審計,保障重大突發性公共事項應急處置、預防預警、恢復重建工作的順利進行,推動相關地區經濟和社會事業的恢復和發展。
——專項資金審計,加強對科技、教育、醫療衛生、文化建設等專項資金的審計,關注政策措施執行效果和資金使用效益,促進相關政策制度的不斷完善和有效落實,推動科學發展和社會和諧。
七、金融審計。以維護安全、推動改革、促進發展為目標,揭示和防范金融風險,完善金融監管,推動建立健全高效安全的現代金融體系和系統性風險防范機制。
——加強對國有及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金融機構的審計和審計調查,關注貨幣市場、保險市場、資本市場運行中的突出問題,反映金融服務、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中的新情況,并從體制、機制上分析原因,提出建議,促進深化金融改革,推動金融市場可持續健康發展。
——在做好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等全面審計的基礎上,關注其法人治理結構及內控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效果,有效揭示內部管理薄弱環節和制度缺陷,促進依法經營,加強管理,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
——加大對金融機構執行貨幣政策和其他宏觀調控政策措施情況的審計和審計跟蹤調查力度,促進金融機構調整優化資產結構,轉變經營管理方式,提高為實體經濟服務水平。
——加強對金融控股集團公司的審計,積極探索跨行業、跨市場金融活動的審計方法,提示系統性風險隱患,促進建立健全防范系統性風險的預警體系和處置機制。
——建立綜合數據分析平臺,實現對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等金融行業的經常性審計或審計調查,完善金融審計組織方式和審計方法體系,進一步改進信息化條件下以總行(總公司)為龍頭的審計管理模式,有效整合審計資源,不斷提高“集中分析,分散核查,專題研究”的工作水平。
八、企業審計。以維護國有資產安全,促進國有企業科學發展為目標,堅持“強化管理、推動改革、維護安全、促進發展”的審計思路,加快轉變審計方式,加強對國有企業資金、權力和責任的審計,推動其轉變發展方式、落實宏觀政策、加強經營管理、防控重大風險、創新機制制度和推進反腐倡廉。
——全面監督國有企業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更加關注法人治理結構及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推動企業加強內部管理。
——加大對國有企業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審計力度,加強對重要經營領域和關鍵環節的監督,加強對重大決策、重大項目、資金使用、資源利用等相關權力和責任的監督,促進企業健全權力運行機制。
——加強對國有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戰略性結構調整、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提升核心競爭力、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實施節能減排、產業振興規劃等重大決策部署和宏觀政策措施情況的跟蹤審計,促進國家方針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為國有經濟實現綜合性、系統性和戰略性轉變發揮作用。
——注重揭示影響國有企業科學發展的突出矛盾和重大風險,深入分析企業經濟活動與國家方針政策之間的內在關聯,維護企業安全,促進深化改革和完善制度。
——有步驟、分階段地推進與重點中央企業信息系統的聯網,試點實時審計;統一整合和統籌調配審計資源,采取多種形式組織審計項目,建立“點(單個企業)、線(行業和上下游產業)、面(國有經濟運行)”聯動的企業審計模式,提高企業審計的主動性、時效性、宏觀性和建設性。
九、資源環境審計。以促進貫徹落實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為目標,檢查國家資源環境政策法規貫徹落實、資金分配管理使用和資源環保工程項目的建設運營情況,維護資源環境安全,發揮審計在資源管理與環境保護中的積極作用,推動生態文明建設。
——加強對土地、礦產、淡水、海洋等重要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情況的審計,揭露和查處違規出讓、無序開發、低效利用,破壞浪費資源、國有資源收益流失、危害資源安全等問題,促進資源依法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
——加強對水、大氣、土壤、重金屬、固體廢棄物、核能利用等污染防治情況的審計,揭露和查處防治規劃政策措施不落實,違規處置、排放污染物,防治設施運營不正常,嚴重污染環境等問題,促進加強污染防治,不斷改善環境質量。
——加強對森林、濕地、草原、生物等重點生態系統保護和防沙治沙、水土保持、防治石漠化等生態治理工程建設實施情況的審計,促進生態保護與修復,加強生態環境建設。
——加強對節能減排資金的分配、管理、使用和相關政策法規執行情況的審計,揭露和查處落實節能減排政策法規不到位、淘汰落后產能進展滯后、嚴重浪費能源資源等問題,促進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
——加強審計機關內部資源環境審計相關資源的整合,積極構建資源環境審計與其他專業審計有機結合的多元工作格局,努力探索符合我國國情的資源環境審計理論與方法,不斷完善資源環境審計制度與規范。
——認真履行亞洲審計組織環境審計委員會秘書處職責,加強亞洲環境審計協調服務;廣泛開展環境審計國際交流,努力探索國際環境合作審計新模式;積極參與世界審計組織國際環境審計事務,不斷擴大我國環境審計的國際影響。
十、涉外審計。以促進積極合理有效利用外資、防范涉外投資風險、維護境外國有資產安全、履行國際責任為目標,著力整合涉外審計資源,拓寬涉外審計領域,提高涉外審計質量。
——繼續加強對國外貸援款項目的審計監督。提高國外貸援款項目的審計質量,全面推進涉及環境、民生和可持續發展等國外貸援款項目的績效審計,促進積極合理有效利用國外貸援款,提高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水平。
——探索我國對外援助物資采購、工程建設、資金管理等方面的審計,維護對外援助資金的安全,提高對外援助資金使用效益。
——深化駐外機構審計。結合部門預算執行審計,開展駐外非經營性機構審計,促進其加強財務管理,提高使用財政資金的績效。積極推進境外經營性機構和境外投資的審計,維護境外國有資產安全。
——認真履行聯合國審計委員會委員職責,完成所承擔的審計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