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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北京沒有提出具體的數據指標,我們也就改變了此前的方案,不提具體指標。”一位參與該市調控目標制定的官員告訴記者。
細看各地的目標,大多數直接與去年或今年預測的GDP漲幅、人均收入漲幅、房價漲幅等指標掛鉤,因為這些指標都將上漲,房價的調控目標自然也就成了漲價目標。
此前“國八條”提出,各地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目標、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確定本地區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在很多城市看來,這成了與GDP、人均收入漲幅等指標掛鉤的依據,但居民的住房支付能力,因為沒有相應的指標,所以無法“掛鉤”。
“為了制定調控目標,市里開了許多次會議,參與的部門也很多。但實際上,調控目標最終確定,并沒有嚴謹的科學決策的過程。”上述城市房管局負責人告訴記者,開會討論的內容,無非是在一堆指標中,確定房價漲幅到底與哪個指標掛鉤更合理,調控目標更容易實現。
“若提出降價,沒有信心能實現”
中央政府要求各地在一季度末提出房價調控的目標,本意是讓地方政府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確定一個約束性的、有壓力的指標,并通過與目標關聯的問責,督促地方政府堅決落實房地產調控政策,務求實效。
但是,在地方政府制定調控目標的過程中,除了結合當地情況進行一定的測算和評估外,還糾結于各種看似不相關的因素:
一是參照已公布的城市目標來確定自己的目標。國務院規定各地必須在一季度末公布目標,大多數城市一直拖到3月下旬才公布,一個考慮就是等其他城市先行。然后依葫蘆畫瓢,在相應的框架內制定本地的調控目標。
同時,各地在制定目標后,都先上報國務院有關部門,獲得默許后再對社會公布,以做到“讓上級同意,讓兄弟城市沒有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