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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一季度須公布房價調控目標
政策4
地方政府要切實承擔起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責任。2011年各城市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目標、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確定本地區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并于一季度向社會公布。
會議指出,未如期確定并公布本地區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新建住房價格上漲幅度超過年度控制目標的省(區、市)政府,要向國務院作出報告,有關部門根據規定對相關負責人進行問責。
【解讀】
如何評價地方政府在房地產調控上的成敗?“新國八條”中要求其公布調控目標的做法,無疑是給出了政策效果的量化參考。昨日記者采訪的專家,無不將此作為此輪調控亮點。
復旦大學住房政策研究中心執行主任陳杰認為,公布調控目標的做法,改變了過去文件中相對“空泛”的表述,“有目標就可以審查,對地方政府產生了實質壓力,使調控責任清晰化。這無疑是個進步?!?/p>
對于如何避免所設目標“過高”而使地方政府可以逃避追責的問題,中國房地產經理人聯盟秘書長陳云峰說,“新國八條”規定所設目標必須向外公布,這就說明調控目標不僅要接受地方人大監督,目標也暴露于媒體、公眾和社會輿論的監督下。
北京中原三級市場研究部總監張大偉表示,此次首次提及房價調控目標化,在新國八條中明確要求在一季度落實年度各地區的價格控制目標,將責任落實到各地方政府。調控已經嚴格至政治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