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對我國企業從事境外投資,境外農、林、漁、礦業合作,對外承包工程,對外設計咨詢而從境內銀行取得,用于項目經營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貸款給予貼息。同一企業當年獲得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累計補助額不得超過3000萬元。
2010年重點支持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為:我國企業以并購或直接投資實施的境外研發中心項目;進入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實施的項目;境外農、林、漁、礦業合作項目。此外還包括我國企業實施的特許經營類對外承包工程項目、使用中國工程技術標準的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和對外設計咨詢項目。
特許經營類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包括:BOT(建設-運營-轉讓)及其衍生方式(BOOT建設-擁有-經營-移交、BOO建設-擁有-經營、BT建設-移交、TOT移交-經營-移交)和PPP(公共、私營領域合作)項目。
除了對我國企業從事境外投資的前期費用進行補助外,財政資金還將對上述項目進行貸款貼息。(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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