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觀察:新拆遷條例難消拆遷戶憂慮
作者:李寧
現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擬廢除,新的拆遷條例擬有四大變化,或將明確“征收、拆遷主體為政府,而非開發商”,將嚴禁斷水電氣暴力強拆。北大法學院教授姜明安稱,雖然修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阻力很大,但他認為“民心不可違,民意不可阻擋”。(12月20日《新京報》)
雖然初具形態的新拆遷條例顯示出四大亮點,保證公共利益和拆遷戶的利益有所增加,但這始終在權利上的提高,而非利益上的提高。由于賠償問題仍未有效解決,此條例尚未有消除拆遷戶所有憂慮的功效,甚至賦予其的使命也有流產的威脅。
從新的拆遷條例的樣板來看,它著重解決了區分“公共”與“非公共”利益的關系問題,“先征收補償后拆遷”問題,拆遷主體的爭議和斷水電氣等暴力強拆的問題,目的希望拆遷符合最大化的公共利益,文明拆遷,為以城市建設為目的的拆遷注入法治、文明基因。可以說,新規定只是拆遷手段的規范化,是處理拆遷中公民和政府之間的化解方法,對于防止矛盾的激化則沒有更過的功效。但矛盾的激化如不能解決,再好的拆遷手段也不能防止公民的利益受損,也不能阻擋悲劇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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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遷過程中,毫無疑問,最大的問題就是政府的賠償的和公眾的期望存在巨大鴻溝,所賠償的金額尚不足以在城市中安身立命,為了生存,處于弱者地位的拆遷戶才敢和強大的政府機構對抗,甚至不惜以生命為代價,以命相搏。而處于機密狀態的新拆遷條例并沒有看出絲毫解決此矛盾的端倪。
另一方面,拆遷必須理解公共利益的定義。公共利益的基本內涵,應該是指社會和公眾共同擁有的利益,是絕大多數成員中個人利益的集合體,而不能是少數人或少數集團的利益,也不能因為多數人利益損害少數人個體利益。拆遷大體可分為公共拆遷和商業拆遷。對于道路、公園等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的公共利益,應該以維護拆遷戶的利益為前提,再提高全體人民的生活水平,而不能以犧牲個體正當利益,滿足大多數人利益。對于某集團的商業開發,拆遷戶的利益即公共利益,即政府需要維護的對象。拆遷機關則不能以權謀私,權錢交易而損害公共利益。
新拆遷條例是以化解矛盾、文明拆遷、規范執法為目的,在協調各種矛盾的同時應將著重點放在減少矛盾的立場上,站在拆遷戶的立場上,從城市的收入和消費水平衡量,適當改善賠償條件,以最大程度上符合公共利益,符合公眾利益。而我們要防止的是讓公眾為公共利益買單,這并不是一個現代政府的習慣。來源:中國法院網
網民:新拆遷條例換湯不換藥 實在令人失望
另據經濟參考報報道 建言審查拆遷條例的學者之一、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近日透露,新拆遷條例擬有四大修改,相對于舊條例有了質的變化。很多網友在閱讀完四點修改后,并未感受到“質的變化”,認為新條例“有一點兒進步”,但基本上還是“換湯不換藥”,難以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這就是公眾翹首以盼的新拆遷條例嗎?”環球博客博主“一二三五”呼吁,“我們期待新修訂拆遷條例,能平等兼顧各方利益,能有效堵住制度漏洞,能從根本上鏟除暴力拆遷、違法拆遷的任何借口,能最大限度修補因暴力拆遷、違法拆遷而喪失的民心。”
政府作為拆遷主體太強勢
聽聞新條例擬確立拆遷主體是政府,新浪博客博主“三哥”表示“高興不起來”。他指出,在過往的拆遷中,對被拆遷人利益侵害更大、被拆遷人更無力抵御的往往不是地產開發商,而恰恰是地方政府———政府手握公權,可以動用各種專政工具,武警、公安等等都出動,荷槍實彈參與強拆的現象比比皆是。在這種現實狀況下,把拆遷主體定性為政府,可能出現的情況是:地方政府更加有恃無恐,拆遷矛盾將更加突出。
搜房網博主“馬躍成”認為,政府作為主體的拆遷,不大可能實現協商一致的目的。他詳細列舉了六點現實憂慮:一、地方政府作為拆遷主體太強勢,小小老百姓怎么與之公平協商;二、地方政府總是可以找到以公共利益為目的的拆遷理由,因為政府掌握著規劃權和修改規劃的權利;三、地方政府的拆遷補償辦法總是對區域的一個標準,但是各家的情況千差萬別,企圖以一個面積補償標準就解決所有問題,有點簡單化;四、拆遷總是以改善為借口,拆遷是不是改善了所有被拆遷人的生存狀況?如果都改善了,為什么還有人要自焚抗議被改善;五、政府為主體的拆遷實質是地方政府在為開發商打工,把政府推到了被拆遷人的對立面;六、公檢法都在地方政府手里,抓人、審判、強拆,地方政府無所不能,政府怎么可能采取最難辦的談判方式?即使有程序要求先談判、后強拆,那么談判也只是走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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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友指出,政府主導拆遷在某種意義上說是對“大市場、小政府”潮流的逆反,“市場化+法治化”才是拆遷唯一可靠的、可持續性發展的出路。太湖明珠網刊載署名“方啟華”的文章指出,既然拆遷是一種交易行為,我們希望這種交易行為能完全按照市場化運作,充分發揮市場的調節作用。
遺漏“集體土地”讓新條例大打折扣
據法制辦農村城建資源環保司司長王振江透露,目前正在討論的條例限定為“國有土地上”。
天涯網友“w angluxiang”直言指出:“最近的強拆事件,哪個不是發生在‘集體土地’上?為什么同樣是磚混結構的房屋,拆遷補償標準與‘國有土地’上的相差幾倍、十幾倍?《憲法》《物權法》中的公民難道不涵蓋農民嗎?”“w angluxiang”認為,“集體土地”上出了事,去修改僅限于“國有土地”上的《拆遷條例》,是左腿有病卻給右腿動手術。
新浪網友“ydl”在論壇上感慨道:“我家就在農村,我們社區四年前就準備在我家那里建個別墅新村,房屋拆除一分錢都沒有賠,不同意就強制拆除,也不做工作,農田也被折騰得不能耕種,最后別墅新村因不得民心沒有建成,而遺留下一大堆問題至今無人理會,四年了,心寒啊!”
環球博客博主“一二三五”指出,如果修訂中的拆遷條例不涵蓋“集體土地”,就意味著新拆遷條例將依然難以消除拆遷過程中的腥風血雨;意味著暴力拆遷、違法拆遷事件的重災區、最受爭議的農村集體土地問題依然難以解決;意味著依然為地方既得利益集團的利益最大化,為地方政府暴力拆遷、違法拆遷保留著“特區”。“這就是公眾翹首以盼的新拆遷條例嗎?新拆遷條例為何不可以一次性地對國有土地、農村集體土地實行全覆蓋,難道要等到以生命為代價的民怨再次白熱化時,再以修訂拆遷條例來敷衍嗎?”“一二三五”認為這般的“新條例”實在令人失望。(本報記者張小潔肖婧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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