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討會聚焦六大問題
此前,國務院法制辦已經就《拆遷條例》的修改召開過兩次專家論證會。沈巋向媒體透露了昨天上午研討會的主要內容。國務院法制辦首先介紹了三個方面的情況:一是從2007年開始修改《拆遷條例》的工作情況;二是目前《拆遷條例》修改面臨的主要問題;三是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沈巋透露,研討會主要討論了《征收條例(草案)》的六大問題:一是關于公共利益如何界定;二是征收決定的程序;三是補償標準;四是拆遷的條件和程序;五是爭端解決機制;六是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進行補償和拆遷的問題。
《物權法》缺乏可操作性
盡管上述學者昨天下午沒有透露草案以及研討會更為詳細的內容,但他們表示,《拆遷條例》的修改,本身就是要落實《憲法》、《物權法》對公民合法財產權的保護。
無論是2004年的憲法修正案,還是2007年10月1日頒布實施的《物權法》,都明確規(guī)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然而,強制拆遷、野蠻拆遷仍有發(fā)生。
對此,5位建言者之一的北大法學院教授王錫鋅認為,在法理上,《憲法》和《物權法》都高于《拆遷條例》。但在現實中,手拿《物權法》的公民卻抵擋不住按照《拆遷條例》“依法拆遷”的鏟車。原因在于:一方面,《物權法》的規(guī)定,僅僅提供了對財產權保護的基本原則,缺乏具體可操作的規(guī)定。另一方面,政府拆遷部門在拆遷問題上往往更習慣于、更傾向于適用《拆遷條例》的規(guī)定,因為《拆遷條例》更加具體,操作起來對他們更加便利。再者,由于缺乏有效的違憲審查程序和操作機制,很難及時地對《拆遷條例》加以廢止或改進。
“《拆遷條例》修改的目標應該圍繞對老百姓合法的財產權進行有效的保護?!蓖蹂a鋅表示,《拆遷條例》的修改還可以規(guī)定拆遷的程序、對暴力拆遷的禁止以及相應法律責任。
[研討會兩大爭議]
爭議1 公共利益如何界定?
專家:《拆遷條例》容易引發(fā)地方政府和利益集團合謀
昨天下午,一位要求匿名的與會學者告訴晨報記者,在研討會上討論的六大問題中,關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存在比較大的爭議。
在原有的《拆遷條例》中,并沒有區(qū)分出公共利益拆遷和商業(yè)開發(fā)拆遷。王錫鋅認為,這容易引發(fā)地方政府和利益集團合謀,損害房屋所有者的利益。
“政府的征收必然是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如果出于‘非公共利益’,政府就不應該出面為開發(fā)商征收,而應通過市場解決。問題在于,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之間并非涇渭分明。 ”沈巋舉例說,美國底特律市擬遷走一座小鎮(zhèn)的居民,將土地轉讓給通用汽車公司。居民起訴到法院,認為這是私人利益而非公共利益,但政府聲稱這樣做可以創(chuàng)造大量的就業(yè)機會。 “我國的一些地方政府官員恰恰以公共利益難以界定為由,放棄了公共利益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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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2 補償標準如何確定?
專家:不應該由地方政府定,要制訂全國指導規(guī)則
在近年出現的一系列房屋拆遷悲劇中,補償一直是問題的核心。補償標準如何確定,也是研討會的焦點之一。
關于補償標準,某市交通建設委員會主任在接受央視采訪時認為,在政府投資改擴建的背景下,如果某地塊市值大幅提升,群眾不應該享受土地增值價值。這一觀點遭到公眾和學者的一致批評。沈巋認為,補償標準原則上應當按照房產被拆遷時的市場評估價來確定,而不是房屋蓋建之初的市場價。
針對征收補償的問題,王錫鋅建議,應當改變完全由地方政府規(guī)定補償標準的做法,而應制訂出全國性拆遷補償指導規(guī)則,規(guī)定補償標準的基本原則,包括對被拆遷人生活、居住等方面的因素。地方政府則根據自己的情況做一些具體規(guī)定,但不得與全國性指導規(guī)則發(fā)生沖突和抵觸。(新聞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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