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稅收法律救濟權
您對我們作出的決定,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
您、納稅擔保人同我們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我們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您對我們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我們的職務違法行為給您和其他稅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時,您和其他稅務當事人可以要求稅務行政賠償。主要包括:一是您在限期內已繳納稅款,我們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您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二是我們濫用職權違法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或者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不當,使您或者納稅擔保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
十三、依法要求聽證的權利
對您作出規定金額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前,我們會向您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您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證據、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對此,您有權要求舉行聽證。我們將應您的要求組織聽證。如您認為我們指定的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您有權申請主持人回避。
對應當進行聽證的案件,我們不組織聽證,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但您放棄聽證權利或者被正當取消聽證權利的除外。
十四、索取有關稅收憑證的權利
我們征收稅款時,必須給您開具完稅憑證??劾U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時,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時,扣繳義務人應當開具。
我們扣押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收據;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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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納稅人究竟擁有哪些權利?哪些義務?前天,國家稅務總局首次以發布公告——《關于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公告》(公告2009年第1號)的形式,把散落在我國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相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相關規定“歸攏”,明確列舉規定了我國納稅人擁有的十四項權利與十項義務。
值得注意的是,納稅人十四項權利的第一項就是知情權,此外還包括保密權、稅收監督權等。
對此,有稅務部門專家表示,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已成為一種國際趨勢,許多國家將提高為納稅人服務水平和保護納稅人權利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究其原因,現代稅收體制如果要實現高效運行,很大程度上需要納稅人的配合,同時“租稅國家”的性質也決定了稅務機構對納稅人態度的改變,現在我國同樣也面臨這些問題...[全文]
明明白白我的稅:四種常見稅要弄清楚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對象:以個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包括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等11個應稅項目)為對象征收,工資、薪金所得適用5%至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
您的義務
依照憲法、稅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您在納稅過程中負有以下義務:
一、依法進行稅務登記的義務
您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我們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登記主要包括領取營業執照后的設立登記、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后的變更登記、依法申請停業、復業登記、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注銷登記等。
在各類稅務登記管理中,您應該根據我們的規定分別提交相關資料,及時辦理。同時,您應當按照我們的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涂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
二、依法設置賬簿、保管賬簿和有關資料以及依法開具、使用、取得和保管發票的義務
您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從事生產、經營的,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
此外,您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依法開具、使用、取得和保管發票。
三、財務會計制度和會計核算軟件備案的義務
您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應當報送我們備案。您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抵觸的,應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款、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稅款。
四、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的義務
國家根據稅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積極推廣使用稅控裝置。您應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不得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如您未按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我們將責令您限期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規定數額內的罰款。
五、按時、如實申報的義務
您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我們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我們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您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作為扣繳義務人,您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我們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我們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您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您即使在納稅期內沒有應納稅款,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六、按時繳納稅款的義務
您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我們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我們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七、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
如您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您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您應當及時報告我們處理。
八、接受依法檢查的義務
您有接受我們依法進行稅務檢查的義務,應主動配合我們按法定程序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地向我們反映自己的生產經營情況和執行財務制度的情況,并按有關規定提供報表和資料,不得隱瞞和弄虛作假,不能阻撓、刁難我們的檢查和監督。
九、及時提供信息的義務
您除通過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向我們提供與納稅有關的信息外,還應及時提供其他信息。如您有歇業、經營情況變化、遭受各種災害等特殊情況的,應及時向我們說明,以便我們依法妥善處理。
十、報告其他涉稅信息的義務
為了保障國家稅收能夠及時、足額征收入庫,稅收法律還規定了您有義務向我們報告如下涉稅信息:
1.您有義務就您與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價格、費用標準等資料。
您有欠稅情形而以財產設定抵押、質押的,應當向抵押權人、質權人說明您的欠稅情況。
2.企業合并、分立的報告義務。您有合并、分立情形的,應當向我們報告,并依法繳清稅款。合并時未繳清稅款的,應當由合并后的納稅人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后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3.報告全部賬號的義務。如您從事生產、經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并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向您的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全部賬號;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您的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4.處分大額財產報告的義務。如您的欠繳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您在處分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我們報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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