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綜述
1、資金基本情況
支持科技企業加速器發展專項資金主要針對科技企業加速器,這是一種以高成長性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通過創新服務模式滿足企業對空間、管理、服務、合作等方面個性化需求的一系列建筑產品和服務網絡,旨在加速科技成果轉化,培育并助推高成長性企業發展的產業服務項目。中關村科技園區海淀園管理委員會會同區科委對加速器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對區內符合條件的加速器予以認定。
2、支持方式與額度
支持科技企業加速器發展專項資金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對加速器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貸款給予最高50%的貸款貼息,同一筆基本建設投資貸款最多貼息兩年。
(2)加速器吸引企業入駐。按照實際出租面積給予加速器每天每平方米0.5元的補貼,最多補貼兩年。
(3)加速器建設和完善企業服務平臺、公共技術與產業化平臺,提升服務水平。給予加速器不超過其自身年度平臺投入經費20%的資金支持,同一平臺最多補貼100萬元。
(4)加速器每培育一家上市企業,獎勵加速器經營管理機構50萬元。
3、申報條件
加速器的認定應符合下列條件
(1)、加速器經營管理機構注冊于海淀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運營一年以上;
(2)加速器場地位于海淀區,產業定位與發展方向符合區域發展要求,有明確的產業導向;
(3)內部管理制度健全,擁有一支高素質的專業化管理團隊,80%以上的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4)自有可支配場地面積在3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創新企業租賃的場地不少于總面積的2/3;
(5)配套服務設施齊全,產業服務功能強,能夠為高成長性企業提供發展空間和公共服務平臺、公共技術平臺、融資平臺等深層次專業化服務;
(6)、至少有10家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快速成長企業入駐,具有一定的加速經驗;
(7)、加速器所處園區或就近有新的更大的可擴展空間,便于加速器內發展較快的企業就近獲取發展空間;
(8)、加速器申報機構需與孵化器或大學科技園建立對接關系;
(9)、獲得國家科技部火炬中心“建設科技企業加速器的試點單位”的可直接認定為海淀區科技企業加速器。
(二)海淀區促進科技企業加速器發展暫行辦法
(海淀區政府 海行規發〔2009)14號 2009年4月1日頒布并實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國務院《關于同意支持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的批復》(國函〔2009)28號)要求,貫徹執行市政府《關于同意加快建設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核心區的批復》(京政函〔2009)24號),根據區委、區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決定》(京海發〔2009)10號),鼓勵社會資源創辦科技企業加速器,以場地、服務等要素資源吸引企業,培育企業快速發展,實現產業聚集,促進區域經濟增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企業加速器(以下簡稱加速器),是一種以高成長性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通過創新服務模式滿足企業對空間、管理、服務、合作等方面個性化需求的一系列建筑產品和服務網絡,旨在加速科技成果轉化,培育并助推高成長性企業發展的產業服務項目。加速器的建設,進一步完善了海淀區產業服務體系,是區域經濟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按照“政府引導、市場化運作”的原則和“集約發展、創新服務”的理念,統籌發展不同類型、不同規模的加速器,為區域內高成長性企業提供空間、科技、服務和政策支撐,提升區域經濟競爭力。
第四條 本辦法所涉及資金從海淀區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專項用于加速器的建設和發展。
第二章 加速器的認定
第五條 中關村科技園區海淀園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海淀園管委會)會同區科委對加速器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對區內符合條件的加速器予以認定。
第六條 申請認定海淀區科技企業加速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加速器經營管理機構注冊于海淀區,且加速器場地位于海淀區;
(二)產業定位與發展方向符合區域發展要求,有明確的產業導向;
(三)內部管理制度健全,擁有一支高素質的專業化管理團隊;
(四)自有可支配場地面積在3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創新企業租賃的場地不少于總面積的2/3;
(五)配套服務設施齊全,產業服務功能強,能夠為高成長性企業提供發展空間和公共服務平臺、公共技術平臺、融資平臺等深層次專業化服務。
第七條 加速器的認定程序:
(一)加速器的認定遵循自愿申報原則,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加速器,可向海淀園管委會提出申請;
(二)海淀園管委會會同區科委等單位組織評審,對加速器的運行狀況進行調查,確定入駐企業對加速器在服務、管理、收費等多方面的滿意度,提出具體意見;
(三)對符合要求的加速器,由海淀園管委會會同區科委核準認定并頒發海淀區科技企業加速器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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