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八條 建立孵化器績效評價體系,指導孵化器在海淀區長期、持續、協調發展。對績效考評優秀的孵化器給予重點支持。
第九條 鼓勵孵化器開展創業輔導、創業培訓、管理咨詢、市場拓展、中介代理和知識產權保護等增值服務,給予孵化器不超過其年度增值服務投入經費30%的補貼。
第十條 鼓勵孵化器對在孵企業開展股權投資。根據孵化器上一年度對在孵企業實際現金投資額予以不超過30%的資助。
第十一條 鼓勵孵化器吸引海外人才回國創業,吸引符合海淀區規劃重點發展領域的技術、服務項目入駐孵化器。每引入一家留學人員企業給予孵化器5000元獎勵。
第十二條 鼓勵孵化器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對外開放,按孵化器對外服務的優惠額給予不超過50%的補貼。
第十三條 鼓勵孵化器開展國際合作。支持孵化器加入國際行業協會并積極參與交流活動;支持孵化器管理人員參與國際學術交流,發表演講,鼓勵在重要國際行業組織中擔任領導職務。對上述國際交流活動視不同情況,給予相關支出費用不超過20%的補助。
第十四條 鼓勵孵化器經營管理主體在海淀區發展,為區域經濟發展做貢獻。2009年1月1日以后從孵化器畢業且年度實現區級財政貢獻300萬元以上的企業,將其區級財政貢獻5%一次性用于獎勵該企業原畢業孵化器經營管理主體。
第五章 申報程序及資金使用監督
第十五條 海淀區相關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每年第二季度,孵化器經營管理機構按照實施細則的要求進行項目申報,提交申報材料。
第十六條 項目受理部門對受理的孵化器資助項目進行審查,并及時通知被批準資助的孵化器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孵化器經營管理機構應按本辦法及實施細則規定的用途使用各項財政支持資金,于每年底總結資金使用情況并報區財政局、科委和海淀園管委會備案。財政支持資金的使用情況受區財政局、區科委和海淀園管委會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對政府給予孵化器的支持資金,在明確用途的基礎上,應加強后期監管,確保財政資金的有效利用。
第十九條 對于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財政支持資金、未按規定使用支持資金或資金使用用途與本辦法規定的支持方向不符的,相關部門有權收回政府支持資金并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海淀園管委會、區科委共同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項目申報咨詢收費服務
報價:不含異地差旅費用
【項目申報代理服務】:如當次項目申報未成功,下次申報免前期申報費用。
項目服務時間范圍:4個工作日起
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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