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12日公布的《反價格壟斷規定征求意見稿》規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征求意見稿規定的價格壟斷行為共包括兩類,分別是價格壟斷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價格壟斷行為。專家認為,該規定的出臺將使價格壟斷認定更具有操作性,促進價格公平,防止出現壟斷者濫用市場地位、行業協會召集漲價、相關部門濫用行政權力等行為。
征求意見稿指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沒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沒有正當理由,以過高或者過低的價格,變相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韓曉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