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從財政部獲悉,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七部門近日聯合印發《汽車摩托車下鄉實施方案》,詳細披露了具體補貼標準,標志著汽車摩托車下鄉在全國正式啟動。 中新社發 任衛紅 攝
中新網6月10日電 據中國財政部網站發布通知稱,為更好的執行《汽車摩托車下鄉實施方案》,進一步加大汽車摩托車下鄉補貼政策的落實力度,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制定了《汽車摩托車下鄉實施細則》,在下鄉企業認定、下鄉產品銷售、補貼條件及標準、補貼資金審核、監督管理等方面做了具體規定。《細則》指出,農民按規定直接購買摩托車,銷售價格每輛5000元及以下的,補貼銷售價格的13%;銷售價格每輛5000元以上的,定額補貼650元。
附件:汽車摩托車下鄉操作細則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務部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附件:
汽車摩托車下鄉操作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農民購買能力,加快農村消費升級,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促進汽車摩托車產品技術更新換代,實現內外需協調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汽車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的通知》(國發[2009]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搞活流通擴大消費的意見》(國辦發[2008]134號)以及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關于印發汽車摩托車下鄉實施方案的通知》(財建[2009]104號)和《關于加大汽車摩托車下鄉政策實施力度的通知》(財建[2009]247號)精神,為更好地實施汽車摩托車下鄉補貼政策,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汽車摩托車下鄉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是指農民購買或換購符合條件的汽車摩托車下鄉產品后由國家財政給予的補貼,包括農民新購微型客車、微型載貨車、輕型載貨車、摩托車的補貼資金和報廢三輪汽車、低速貨車并換購微型載貨車、輕型載貨車的補貼資金。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汽車摩托車下鄉產品,包括:
(一)微型載貨車:是指至少四個車輪且用于載貨的機動車輛,其“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由公安部門核發的“機動車登記證書”中“車輛型號”項第一位數字為“1”或“3”或“5”、“總質量(kg)”項不超過1,800kg的機動車。
(二)輕型載貨車:是指至少四個車輪且用于載貨的機動車輛,其“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由公安部門核發的“機動車登記證書”中“車輛型號”項第一位數字為“1”或“3”或“5”、“總質量(kg)”項大于1,800kg但不超過6,000kg的機動車。
(三)微型客車:是指至少四個車輪且用于載客的機動車輛(不含轎車),其“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 或由公安部門核發的“機動車登記證書”中“車輛型號”項第一位數字為“6”、“排量和功率(mL/kW)”項中排量不超過1,300mL的機動車。
(四)摩托車:是指兩輪或三輪摩托車。
(五)三輪汽車:是指原三輪農用車。
(六)低速貨車:是指原四輪農用車。
第四條 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和質檢總局等有關部門按照部門職責分工和本細則的規定,共同組織實施汽車、摩托車下鄉工作。
財政部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汽車摩托車下鄉政策,負責補貼資金管理,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門確定下鄉汽車摩托車生產企業、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產品目錄)和授權經銷商名單。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對《產品目錄》內下鄉產品的價格進行監管。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產品目錄》內生產企業和下鄉產品的組織管理,會同財政部確定下鄉汽車摩托車的產品目錄。
公安部負責對下鄉汽車摩托車辦理注冊登記,對報廢機動車辦理注銷登記進行指導監督。
商務部負責下鄉汽車銷售和報廢汽車進行組織管理。
工商總局負責對產品目錄內經銷商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
質檢總局和工商總局依職能監督管理《產品目錄》內的產品質量。
第五條 補貼資金的管理應遵循公開透明、直補農民的原則。
公開透明,指補貼政策、辦法公開,補貼資金申請與發放透明。生產企業、產品目錄和授權經銷商的名單在全國公開;享受補貼資金的農民名單和補貼金額通過汽車摩托車下鄉補貼信息系統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直補農民,指保證補貼資金全部直接補貼到農民,確保農民得到實惠。
第六條 汽車下鄉政策的實施時間為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摩托車下鄉政策的實施時間為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
第七條 地方各級財政、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商務、工商、質監部門應根據法律、法規及本細則的規定,加強對補貼資金、車輛報廢、新車購買、所有權轉移以及市場秩序、產品質量和價格等的管理與監督檢查,防止騙取財政補貼資金行為的發生,切實保障農民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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