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策措施
(一)加大生產經營信貸融資支持。
各相關銀行對船舶企業在建船舶和有效合同所需的流動資金貸款要確保按期到位;對船東推遲接船的,要適當給予船舶企業貸款展期支持;對信譽良好的船東和船舶企業要及時開具付款和還款保函。加強銀企合作,對在建船舶實行抵押融資。支持符合條件的船舶企業上市和發行債券。加快建立船舶產業投資基金。
(二)增加船舶出口買方信貸投放。
鼓勵金融機構增加船舶出口買方信貸資金投放,幫助大型船舶企業集團和其他骨干造船企業穩定現有出口船舶訂單。
(三)鼓勵購買棄船。
研究制定相關政策措施,鼓勵骨干航運企業購買遠洋船舶的棄船,鼓勵金融租賃公司購買出口船舶的棄船。
(四)努力擴大國內船舶市場需求。
對國內企業向國內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銷售海洋工程結構物,繼續實行增值稅退稅政策。加大預算內資金投入,提前實施納入國家規劃的政府公務性、公益性船舶建造。
(五)加快淘汰老舊船舶和單殼油輪。
研究鼓勵老舊船舶報廢更新政策。抓緊出臺單殼(包括單殼雙底和雙殼單底)油輪強制淘汰政策,嚴禁超齡船舶改造、運營。
(六)嚴格控制新增產能。
除《船舶工業中長期發展規劃(2006-2015年)》內的造船項目外,各級土地、海洋、環保、金融等相關部門不再受理其他新建船塢、船臺項目的申請。新建大型海洋工程裝備專用基礎設施項目需報國家核準。今后三年,暫停審批現有造船企業船塢、船臺的擴建項目。
(七)完善企業兼并重組政策措施。
制定出臺鼓勵企業兼并重組的政策措施,妥善解決富余人員安置、企業資產劃轉、債務合并與處置、財稅利益分配等問題;采取資本金注入、融資信貸等方式支持大型船舶企業集團實施兼并重組。支持骨干船舶企業兼并重組其他船舶企業,優先核準其技術改造項目,鼓勵進行產品結構調整。
(八)加大科研開發和技術改造投入。
增加高技術船舶科研經費投入,支持高技術新型船舶、海洋工程裝備及重點配套設備研發,支持關鍵共性技術和先進制造技術研究,加快船舶工業標準體系建設。支持開展船用配套設備、海洋工程裝備以及特種船舶制造專業化設施設備等方面的技術改造,支持大型船舶企業兼并重組后進行信息化建設和流程再造,支持中小型造船企業符合相關產業政策要求的調整轉型。支持船舶企業和科研機構研發條件建設。
五、規劃實施
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規劃》分工,加強溝通協商,密切配合,盡快制定和完善各項配套政策措施,確?!兑巹潯讽樌麑嵤?。要適時開展《規劃》的后評價工作,及時提出評價意見。
有關地區要按照《規劃》確定的目標、任務和政策措施,結合當地實際抓緊制訂具體落實方案,確保取得實效。具體工作方案和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報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等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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