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公布經批準的基礎測繪規劃。
經批準的基礎測繪規劃是開展基礎測繪工作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十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全國基礎測繪年度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并分別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應對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需要,制定相應的基礎測繪應急保障預案。
基礎測繪應急保障預案的內容應當包括:應急保障組織體系,應急裝備和器材配備,應急響應,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應急測制和更新等應急保障措施。
第三章 基礎測繪項目的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下列基礎測繪項目,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一)建立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二)建立和更新國家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三)組織實施國家基礎航空攝影;
(四)獲取國家基礎地理信息遙感資料;
(五)測制和更新全國1:100萬至1:2.5萬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
(六)國家急需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第十三條 下列基礎測繪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一)建立本行政區域內與國家測繪系統相統一的大地控制網和高程控制網;
(二)建立和更新地方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三)組織實施地方基礎航空攝影;
(四)獲取地方基礎地理信息遙感資料;
(五)測制和更新本行政區域1:1萬至1:5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
第十四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組織實施1:2000至1:500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的測制和更新以及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確定由其組織實施的基礎測繪項目。
第十五條 組織實施基礎測繪項目,應當依據基礎測繪規劃和基礎測繪年度計劃,依法確定基礎測繪項目承擔單位。
第十六條 基礎測繪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具有與所承擔的基礎測繪項目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并不得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基礎測繪活動。
基礎測繪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具備健全的保密制度和完善的保密設施,嚴格執行有關保守國家秘密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七條 從事基礎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全國統一的大地基準、高程基準、深度基準、重力基準,以及全國統一的大地坐標系統、平面坐標系統、高程系統、地心坐標系統、重力測量系統,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
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顧當前與長遠需要的原則,加強基礎測繪設施建設,避免重復投資。
國家安排基礎測繪設施建設資金,應當優先考慮航空攝影測量、衛星遙感、數據傳輸以及基礎測繪應急保障的需要。
第十九條 國家依法保護基礎測繪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拆除或者擅自移動基礎測繪設施。基礎測繪設施遭受破壞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組織力量修復,確保基礎測繪活動正常進行。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基礎航空攝影和用于測繪的高分辨率衛星影像獲取與分發的統籌協調,做好基礎測繪應急保障工作,配備相應的裝備和器材,組織開展培訓和演練,不斷提高基礎測繪應急保障服務能力。
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發生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啟動基礎測繪應急保障預案,采取有效措施,開展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應急測制和更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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