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56號
《基礎測繪條例》已經2009年5月6日國務院第6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基礎測繪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基礎測繪管理,規范基礎測繪活動,保障基礎測繪事業為國家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基礎測繪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基礎測繪,是指建立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測制和更新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建立、更新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基線向陸地一側至海岸線的海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海洋基礎測繪活動,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基礎測繪工作的領導,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國家對邊遠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的基礎測繪給予財政支持。具體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條 基礎測繪工作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分級管理、定期更新、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基礎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基礎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第六條 國家鼓勵在基礎測繪活動中采用先進科學技術和先進設備,加強基礎研究和信息化測繪體系建設,建立統一的基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實現基礎地理信息資源共享,提高基礎測繪保障服務能力。
第二章 基礎測繪規劃
第七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軍隊測繪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基礎測繪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后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第八條 基礎測繪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并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其中,地方的基礎測繪規劃,涉及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或者作戰工程的,還應當征求軍事機關的意見。
基礎測繪規劃報送審批文件中應當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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