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和國家旅游局召開《旅行社條例》新聞發布會
全行業將認真貫徹執行《旅行社條例》
3月18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和國家旅游局在京召開《旅行社條例》新聞發布會,國家旅游局副局長杜一力、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工交司司長趙曉光等,就《旅行社條例》的出臺背景、修訂的主要內容以及國家旅游局貫徹執行等情況,做了說明并回答了媒體的提問。
1996年,國務院發布了《旅行社管理條例》;2001年,為履行我國加入WTO的承諾,國務院對《旅行社管理條例》進行了適應性修訂,增加了“外商投資旅行社的特別規定”一章。這次公布的《旅行社條例》,是對《旅行社管理條例》的一次全面修訂,將于2009年5月1日施行。
趙曉光首先介紹了《旅行社條例》修訂的主要內容。他表示,《旅行社條例》統一了旅行社從事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準入條件,大大降低了入境旅游市場的準入門檻;對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做出了調整和完善,創新性地出臺了質量保證金動態管理制度,鼓勵企業自律,鼓勵合法經營;完善了對旅行社經營行為的規范;從保護旅游者合法權益、減少爭議、明確責任的角度出發,對旅行社之間的委托行為,做出了責任規定;規定旅行社必須為游客購買旅行社責任險,組織出境游時必須委派領隊;根據我國入世承諾,刪除了關于外商投資旅行社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投資者條件的特殊要求,給外資旅行社以國民待遇。
據了解,與《旅行社管理條例》相比,《旅行社條例》的變化主要體現在:著眼于保護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細化了旅游合同條款,加大了對旅行社經營行為的約束力度,進一步體現了以人為本、關注民生的特點;著眼于與國際通行規則全面接軌,取消了沿用22年的旅行社分類,取消了旅行社設立分支機構的限制,最大限度地滿足了旅游經營者做大做強的需求;著眼于機構改革后政府職能的轉變,下放了旅行社審批權限、簡化了行政審批程序;著眼于對旅游市場的監管,增加了層級和屬地管理的責任,實現了從重行政審批向規范經營主體和市場監管并重、從重微觀管理到重市場調節和宏觀管理相結合的轉變。
杜一力表示,《旅行社條例》是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規,對旅游業和旅行社行業來講,都是一件大事。
她著重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貫徹執行《旅行社條例》的情況,做了介紹。她表示,《旅行社條例》改革了旅行社的行政審批制度,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行旅行社行業管理職責的同時,將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在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的同時,進一步加強市場監管。同時,旅游、工商、價格、商務和外匯等行政管理部門,對市場監管的責任分工更為明確,將促進旅行社管理工作重心的轉變和行業管理水平的提高。
此外她表示,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將正確履行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雙方合法權益的職責,強化公共服務的職能。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要更好地順應旅行社行業發展的規律,促進行業轉型升級。《旅行社條例》設置較低的市場準入門檻,放松對旅行社設立分支機構的行政規制,為旅行社企業之間的業務合作與委托建立了規范、合理的責任體系,這些都有利于引導旅行社在市場競爭比較充分的條件下,形成分工合作的批發零售體系,這一制度設計的基本方向是明確的。
為此,杜一力表示,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將認真貫徹執行《旅行社條例》,做好學習、培訓工作,重點是加強對旅游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盡快清理、制定有關的規章制度,國家旅游局即將制定出臺《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與有關銀行共同研究制定關于保證金管理制度的規定,與保監會聯合制定關于旅行社責任險的規定。各級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則要重點做好對已經出臺的旅游地方性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中與《旅行社條例》規定相抵觸的條文進行調整和修改;對需要地方制定具體規定的,盡快做出規定;研究提出當地具體貫徹落實《旅行社條例》的政策措施等幾項工作。此外,要加強部門協調與配合,加大監管力度。
杜一力和趙曉光,還回答了新華社、中央電視臺、中國消費者報、中國廣播網、北京娛樂信報、中國日報等媒體的提問。問題主要集中在旅游部門職能轉變、旅游市場監管、外資旅行社的設立以及如何更好地保護旅游消費者利益等問題。(孫靜)
國務院法制辦與國家旅游局相關負責人
就貫徹落實《旅行社條例》回答記者提問
2009年1月21日,溫家寶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旅行社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將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3月18日上午,國務院法制辦與國家旅游局相關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旅行社條例》對原《旅行社管理條例》進行了全面修改。請問這次修改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目前全國共有旅行社19800多家,其中國際旅行社1800多家,國內旅行社18000多家。2008年,接待入境旅游人數1.30億人次,旅游外匯收入達到408億美元;接待國內旅游人數17.1億人次,國內旅游收入達到8749億元人民幣;組織中國公民出境旅游4584萬人次。旅行社為促進旅游業發展,滿足人民群眾的旅游需求以及促進經濟發展發揮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是原條例規定的從事入境旅游業務旅行社的準入門檻過高,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不盡合理,對于旅行社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打擊力度也不夠。這次修改主要是針對原條例實施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降低了旅游市場準入門檻,減輕了旅行社的經營負擔,同時加大了對旅行社違法經營行為的打擊力度,為旅游者創造良好的旅游消費法制環境。
問:條例對從事入境旅游業務的條件作了哪些修改?
答:現行條例規定,旅行社分為國際旅行社和國內旅行社,國際旅行社可以經營出境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國內旅行社只能經營國內旅游業務。近年來,隨著我國旅游市場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入境旅游人數大幅增加,現有國際旅行社的數量難以滿足我國旅游市場的需要。隨著從事國內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業務水平不斷提高,其已經具備了接待入境旅游的能力。為此,條例統一了從事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準入條件,規定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后,就既可以經營國內旅游業務也可以經營入境旅游業務。同時,條例還將經營入境旅游業務所需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由人民幣150萬元降低為30萬元,大大降低了入境旅游市場的準入門檻。
問:條例對質量保證金制度作了哪些修改?
答:旅游活動中,通常是旅游者付費在先、旅行社提供服務在后;同時,旅游消費不同于一般商品消費,一旦產生糾紛難以通過修理、退換、重作等方式救濟,主要依靠事后經濟補償予以解決。因此,原條例參照英法等旅游業發達國家的通行做法,建立了質量保證金制度。實踐證明,質量保證金制度對于督促旅行社依法履行旅游合同,保護旅游者合法權益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客觀上也占用了旅行社的資金、增加了企業經營成本。為減輕旅行社的經營負擔,條例對質量保證金制度作了完善。一是,規定旅行社既可以在指定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現金,也可以向監管部門提交不低于應交質量保證金數額的銀行擔保;二是,規定交納質量保證金后,旅行社連續三年沒有因為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監管部門應當將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減少50%;三是,規定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使用質量保證金賠償旅游者的損失或者依法減少質量保證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應當補足質量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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