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下放境外投資核準權限 海外并購3天獲批][辦法全文][解讀]
3月16日,商務部新聞發言人姚堅在介紹情況。當日,商務部舉行例行新聞發布會,就國內貿易、吸收外資、境外投資等內容介紹相關情況,并回答記者提問。新華社記者 邢廣利 攝
中新網3月16日電 中國商務部16日在其官方網站上發布了《境外投資管理辦法》。《辦法》對境外投資行為進行了規范:未按國家有關規定獲得批準的企業,其境外企業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國家”等字樣。
《辦法》稱,企業應當客觀評估自身條件、能力和東道國(地區)投資環境,積極穩妥開展境外投資。境內外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資格資質有要求的,應當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辦法》規定,企業對其投資設立的境外企業冠名應當符合境內外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未按國家有關規定獲得批準的企業,其境外企業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國家”等字樣。境外企業外文名稱可在申請核準前在東道國(地區)進行預先注冊。
《辦法》還規定,企業應當落實各項人員和財產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發事件預警機制和應急預案,并接受駐外使(領)館在突發事件防范、人員安全保護等方面的指導。在境外發生突發事件時,企業應當及時、妥善處理,并立即向駐外使(領)館和國內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企業應當要求境外企業中方負責人當面或以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書面方式及時向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報到登記。企業應向原核準機關報告境外投資業務情況和統計資料,確保報送情況和數據真實準確。
此外,企業應當在其對外簽署的與境外投資相關的合同或協議生效前,取得有關政府主管部門的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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