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份中國版限薪令在網上漫天飛舞。
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金融國企負責人向《中國會計報》證實,“國有金融企業負責人最高年薪為280萬人民幣,且該薪酬為稅前收入,要依法交納個人所得稅”的說法實屬傳言。
真正的版本
這位負責人透露,財政部上月底印發的《金融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實際上并沒有建立所謂的280萬元封頂機制,而只是定原則、定規矩、劃紅線,以便在行政化管理和市場化管理之間找到較好的平衡點。
“《辦法》將完善薪酬結構,明確金融企業負責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福利性收入和中長期激勵收益這4個部分組成。但是,《辦法》要解決的根本問題是如何確定基本年薪和績效年薪。”上述負責人這樣告訴《中國會計報》。
據這位負責人介紹,《辦法》總體上對我國金融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包括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在內的薪酬構成和管理作出10條規定,具體為:最高基本年薪不得超過上年度定額工資的5倍;績效年薪一般控制在基本年薪的3倍以內;績效年薪倍數增長應低于凈利潤的增長幅度;基本年薪與績效年薪之和的增長不超過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增長幅度;績效年薪的2/3以現金發放,1/3采取中長期股權激勵;個人承擔的福利性收入從其基本年薪中代扣代繳;不得領取除薪酬預算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貨幣性收入;不得兼職取酬,經批準兼職的應將所獲納入薪酬統一核算和管理;面向社會招聘的采取協商的方式確定薪酬;薪酬方案及實施結果在適當范圍內予以公布。
企業仍擁有充分決策權
記者了解到,該《辦法》除了對我國金融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年薪數額進行相關規定外,還初步明確了年薪的操作思路。
其一是基本年薪的確定。《辦法》規定,基本年薪與職位等級掛鉤,而最高基本年薪則要根據金融企業的經營狀況和市場競爭的策略定位進行確定,同時,還要視責任大小和貢獻程度的不同,確定各負責人的基本年薪分配系數。
其二是績效年薪的確定。《辦法》規定將分兩步進行:首先,根據績效評價辦法計算出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得分,并確定績效評價類型和績效年薪倍數;其次,根據金融企業內部年度業績考核結果,確定考核浮動系數。
在基本年薪和績效年薪的確定過程中,財政部將負責評定職位等級、制訂分位值對應表、核定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得分、績效評價類型和績效年薪倍數。而具體分位值、基本年薪分配系數和考核浮動系數等數據的確定將由金融企業董事會、股東大會或出資人完成。
據悉,為了完善國有金融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和薪酬分配約束機制,《辦法》堅持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績效年薪先考核后兌現的原則,將薪酬分配與績效掛鉤。
出臺正當其時
對于我國金融行業出現的天價薪酬,有關專家表示,主要是因為以往在管理上沒有章法。
有專家向《中國會計報》表示,在中國,金融業不是充分競爭的行業,政府對其高管的薪酬采取限制是完全應該的。
財政部對國有金融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問題一直比較重視。今年已先后出臺了一系列辦法。“但如何把握好行政管理與金融企業市場化改革方向之間的關系,一直是一個難點問題和焦點問題。”北京工商大學會計學院院長楊有紅告訴《中國會計報》。
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專家則認為,在金融危機的非常時期,特別要防止物質財富分配不公帶來的問題。非常時期,對高管薪酬問題,不僅需要官員與民眾齊研討,更需要政府果斷拿出非常措施來。這次財政部出臺新規可謂正當其時。(記者 羅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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