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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6號
關于對外資企業及外籍個人征收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8年12月31日,國務院公布了第546號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廢止《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組織以及外籍個人(以下簡稱外資企業和外籍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繳納房產稅。為便于大家理解內外資企業、個人統一征收房產稅的相關政策內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司負責人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么要取消城市房地產稅,統一征收房產稅?
答:《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是1951年原政務院頒布實施的,1986年國務院頒布《房產稅暫行條例》后,對內資企業和個人統一征收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僅對外資企業和外籍個人征收。由此,在對房產征稅上形成了內外兩套稅制的格局。
改革開放以來,適應不同時期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我國一直實行著一些單獨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征收的稅種。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特別是在我國加入WTO以后,這種內外有別的稅制結構與市場經濟要求的公平、一致的稅收環境已很不適應。為統一內外稅制,2007年和2008年,我國分別廢止了對外資征收的車船使用牌照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只是在房產的保有環節還按內資與外資分別征收房產稅與城市房地產稅。
取消城市房地產稅,對外資企業和外籍個人統一征收房產稅,是我國稅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標志著我國房產稅制度實現了內外統一,也徹底結束了我國對內外資分設稅種的歷史。
取消城市房地產稅,有利于深化稅制改革,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城市房地產稅和房產稅性質相同,課稅對象都是保有環節的房產、納稅人同為房產的所有人,征收機關也一致,并且都是省以下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組成部分。取消城市房地產稅,簡化和規范了稅制,使我國的稅收制度更加適應經濟全球化的需要,有利于促進多種經濟形式共同發展,有利于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進一步完善和我國經濟社會的持續、穩定發展。
取消城市房地產稅,有利于公平稅負,創造和諧的稅收環境。房產稅和城市房地產稅兩個稅種并存時,由于稅收政策的差異,使內、外資企業及個人在房產保有環節的稅負不盡一致。取消城市房地產稅、統一征收房產稅后,內外資企業可以按照相同的計稅依據、稅率及相關規定繳納房產稅,消除了稅收待遇不一致的問題,更好地體現了稅收公平性原則和WTO的國民待遇原則,有利于內外資企業按照市場經濟規律開展公平競爭。
取消城市房地產稅,有利于稅收征管,強化依法治稅。《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是1951年8月政務院公布的,半個多世紀以來,經濟社會情況已發生巨大變化,稅制老化的問題非常突出,部分政策規定已明顯不適應當前的實際情況,在征管中難以操作和管理。取消城市房地產稅,外資企業和外籍個人統一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稅法的可操作性得到加強,稅收政策更加易于被納稅人理解和接受,有利于稅收管理部門做好征管工作。而且,統一征收房產稅還使各地的執法行為得到了規范,維護了稅法的統一性和權威性。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城市房地產稅和房產稅的征稅對象主要是用于生產經營的房產,取消城市房地產稅,對內外資企業和個人統一征收房產稅,對于房地產市場的供求關系不會產生大的影響,也不會造成房價的波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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