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5日電 據澳門日報報道,廣東從本月1日起調整港澳服務提供者在投資道路運輸業的立項審批和開業審查程序,該調整將加快地級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門對港澳企業相關道路貨運項目的審批程序,方便港澳投資企業。
根據CEPA補充協議五的有關條款,交通運輸部從本月1日起委托廣東審批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投資的生產型企業從事道路貨運業務,以及在廣東設立維修、駕培企業和客貨運站場項目。廣東省交通廳自本月1日起,將調整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投資道路運輸業立項審批和開業審查程序。
廣東省交通廳指出,為方便企業、提高效率,對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廣東投資的生產型企業從事道路貨運業務,以及在廣東設立維修、駕培企業和客貨運站場項目,將由各地級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受理此類企業的立項申請材料,并對其進行初審。
對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廣東投資的生產型企業從事道路貨運業務的立項申請,地級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門應將初審意見和申請企業的有關事項統一填寫《申請企業基本情況及申請事項匯總表》,以正式文件形式報省交通廳審批。
對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廣東設立維修、駕培企業和客貨運站場項目的立項申請,地級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門應將初審意見和企業申請材料一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報省交通廳審批。其中,港澳服務提供者申請設立客貨運站場項目的,應符合當地客貨運站場建設規劃,辦理相應的籌建和報建手續。
省交通廳對審批同意的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廣東投資的生產型企業從事道路貨運業務,以及在廣東設立維修、駕培企業和客貨運站場項目,每季度匯總一次報交通部備案。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廣東投資的生產型企業從事道路貨運業務,以及在廣東設立維修、駕培企業和客貨運站場項目的開業審查,將由各地級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
省交通廳指出,經批準立項的港澳服務提供者投資的道路運輸企業,應填寫與其立項批準經營范圍相符合的道路運輸經營申請表后,直接向企業注冊地地級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門提出開業申請。地級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門在受理企業開業申請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對企業進行現場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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