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研究土地管理制度應該在一定的前提下進行
從國情出發,尊重前人經驗和現代國家一般規律
記者:現在,研究農村土地制度的人很多,專家學者爭論得很激烈,有些觀點相去甚遠,對此您怎么看?
陳錫文:有這么多人關心農村土地制度的改革,這是好事。但是由于土地這個要素非常特殊,在很多方面有別于一般的經濟要素和自然資源,所以在任何國家,土地制度的確立都有一定的前提。不確定前提就沒有辦法討論問題。從我們國家的實際狀況來看,我覺得至少有三大前提:
第一個前提,必須有利于推進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具體地說,第一層含義就是必須有利于守住18億畝耕地紅線;第二層含義是在城鎮化、工業化的過程中,切實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真正使被征地農民的生活水平不下降、有提高,長遠生計有保障;第三層含義是要有利于國家宏觀調控目標的實現,建設用地不能突破總供給量。這關系到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經濟結構和保障經濟安全。
第二個前提,土地的管理在任何現代國家都有其特殊規律,我把它概括成為四句話:第一是統籌規劃;第二是分類管理;第三是用途管制;第四是嚴格審批。有人以為,在市場經濟國家,土地所有權可以決定一切。實際上,對土地的利用,現代國家從來都是用途管制超越所有權。不能因為土地是你的,你想怎么用就怎么用。當然,規劃形成必須科學嚴密,并通過民主程序,做到公開公正,為絕大多數老百姓認可,一旦確定下來,就具有法律效力,政府和任何用地者都不能違背。
第三個前提,經過30年的探索,在土地管理方面,我們已經有了一套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系,要從當前的實際出發去研究,這套制度在什么地方、哪個環節存在問題和毛病,怎么樣改革和完善,而不能無視它的存在。
同時,還要有一些基本常識才能討論。有的學者認為,農田和城市建設用地,森林和草原都可以不加區分地想怎么用就怎么用,這樣問題永遠也討論不清楚。我們國家城市和農村的土地是兩種所有制,僅僅一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就涉及很多類型,有福利型的宅基地,有公益型的小學校用地等,也有經營型的鄉鎮企業用地等,把這三類混到一起改,豈不亂套?
與土地有關的改革試驗涉及農民切身利益
應按程序,有預案,在可控的范圍內穩妥進行
記者:現在全國各地有不少涉及土地的改革試驗,改革就難免會突破現行的一些政策法規,試驗就有成功和失敗兩種可能,怎樣處理改革與規范、試驗與推廣的關系?怎樣規避試驗的風險?
陳錫文:從試驗當中提取規范性的政策,這是我們黨領導農村改革的重要經驗。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就是從農民的創造中提煉和升華為我國農村的基本經營制度的。我贊成搞改革試驗,但是,有一點要說明,我們已經初步形成了一個法律法規的體系,和30年前相比,這是很大的不同之處。我認為,現在搞改革試驗應該遵循幾項原則:
第一個原則:講程序。承擔試驗,要經過批準。比如重慶、成都的試驗是國務院批準的,天津的試驗是國土資源部批準的。確定下來要做的試驗,如果要突破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就要獲得制定這些法律法規和政策的部門認可、批準。否則制定法律法規和政策還有什么用?
第二個原則:可控。既然是試驗就必須掌握在可以控制的范圍內。例如說這個試驗項目在多大范圍內進行?一個村,一個鎮,還是一個縣?報了什么,批了什么,必須在這個范圍內執行。一失控就無所謂試驗了。
第三個原則:要有預案。既然是試驗,就可能成功也允許失敗。成功了皆大歡喜。如果試驗失敗怎么辦?我們國家干部、研究人員去幫助試驗,失敗了沒關系,轉身回到城里了。但是參與試驗的農民怎么辦?一定要建立一套機制,承擔起對參與試驗農民在試驗失敗后的責任。
第四個原則:應當相對封閉。在封閉的范圍內試驗,冷靜觀察,實際操作,看到底行還是不行。把全局的問題放到局部試驗,目的就是要減少社會震蕩。
當試驗到一定程度,各方面都認可了,驗收之后報黨中央、國務院,獲得批準之后在全國推廣。在此之前,不應該急于宣傳推廣,這是承擔改革試驗的責任。農村土地問題涉及千家萬戶,稍有偏差,就會引起大的震動,使農民感到憂心,甚至讓農民遭受利益損失。做決策也好,做試驗也好,做報道也好,凡是關系到廣大農民切身利益的事情,我們都應當慎之又慎。本報記者 江 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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