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社會捐贈管理
第十四條 農家書屋工程接受境內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捐贈的資金以及適合農家書屋需要的出版物和相關設備等。
第十五條 新聞出版總署委托中國光華科技基金會設立農家書屋工程發展基金,接受社會捐贈;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可委托有關公益性社會團體或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接受社會捐贈;農家書屋作為受益人,可直接接受社會捐贈。
第十六條 農家書屋工程發展基金或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委托的受贈單位接受捐贈后,應當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憑據,并將捐贈財產登記造冊,妥善保管。
第十七條 市、縣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可受理捐贈人向本地農家書屋捐贈的出版物和相關設備,并應進行登記備案,向捐贈人開具相關證明。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對受贈的出版物進行審讀后配送到農家書屋,設備可直接配送到農家書屋。
第十八條 鼓勵捐贈人認建農家書屋,即按照農家書屋建設標準和出版物選配原則包建一個或幾個農家書屋,驗收合格后可在“農家書屋”統一標牌上加注援建人名或單位名稱,相關資料納入全國農家書屋工程信息管理系統。
第十九條 新聞出版總署及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向社會公布捐贈的途徑、程序和聯系方式。
第二十條 農家書屋工程發展基金或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委托的受贈單位對所接受的捐贈財物進行統一管理,在新聞出版總署或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指導下納入建設資金,統籌安排使用。對捐贈人指定捐贈財物用途的,應當按照捐贈人意愿使用。
第二十一條 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對所受理的捐贈出版物和相關設備統籌安排使用,對捐贈人指定用途的,應當按照捐贈人意愿安排使用。
第二十二條 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和受贈單位應建立健全社會捐贈財物的核算、使用、管理制度,做到公開透明,并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政府有關部門對農家書屋工程的捐贈人要進行表彰和獎勵。捐建一個以上農家書屋或捐資2萬元以上,使用該捐贈建立的農家書屋可用捐贈人冠名,永久紀念;包建一個鄉、一個縣的農家書屋者除冠名之外,還可通報表彰或獎勵。
第二十四條 省級農家書屋工程辦公室應于每年2月底前將本地區上一年度農家書屋工程社會捐贈情況報送新聞出版總署農家書屋工程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六章 出版物選配
第二十五條 農家書屋要按照科學性、實用性、經濟性、通俗性的原則,根據村民的閱讀需要,配備一定數量的黨報黨刊和適合農民閱讀的政治、經濟、科技、法律、衛生、文藝、文化教育、少兒類等出版物。所配出版物首先要保證必備目錄規定的出版物,其余必須是全國或本省推薦目錄中的出版物,超過1500冊的部分可以靈活掌握。
第二十六條 全國農家書屋必備出版物目錄和出版物推薦目錄由新聞出版總署約請專家、學者、農民代表共同制定。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根據新聞出版總署制定的推薦目錄,可增加適合本地實際的出版物,報經新聞出版總署備案后,作為本轄區農家書屋配備出版物的備選目錄。
第二十七條 農家書屋選配出版物,要充分征求村民意見,政府采購部分不得用當地出版且不受農民歡迎的出版物充數。農家書屋所配出版物中,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物比例一般不超過30%,且必須在備案的目錄內。
第二十八條 農家書屋出版物的采購及配送由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統一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配送單位應在出版物上統一加蓋農家書屋標識印章,交接時應向農家書屋提供出版物配送清單,由相關接收人清點驗收,登記造冊,做到手續完備、賬目清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