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農村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規范農家書屋工程建設和管理,切實保障廣大農民群眾的基本文化權益,根據新聞出版總署等八部委印發的《“農家書屋”工程實施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家書屋是為滿足農民文化需求,建在行政村且具有一定數量的圖書、報刊、電子音像制品和相應閱讀、播放條件,由農民自主管理,自我服務的公益性文化場所。
第三條 農家書屋工程按照“政府組織建設,鼓勵社會捐助,農民自主管理,創新機制發展”的原則組織實施。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政府投入和社會捐助建設的各類農家書屋。
第二章 實施部門及職責
第五條 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制定全國農家書屋工程總體建設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制定農家書屋建設標準;會同財政部編制中央財政專項資金預算和分配方案;編制全國農家書屋必備出版物目錄及出版物推薦目錄;指導和協調全國農家書屋工程建設;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六條 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編制本地區農家書屋工程建設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編制本地區農家書屋出版物推薦目錄;負責農家書屋工程專項資金申請和使用管理;組織本地區農家書屋工程的實施及驗收檢查。
第七條 省級以下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農家書屋工程實施計劃,會同縣、鄉政府負責農家書屋工程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建設標準與要求
第八條 農家書屋的出版物由政府統一配備,每個書屋圖書一般不少于1500冊,品種不少于500種(含必備書目),報刊不少于30種,電子音像制品不少于100種(張),并具備滿足出版物陳列、借閱、管理的基本條件。
第九條 農家書屋的房屋由當地解決,應充分利用村委會、村黨組織活動場所、村文化活動中心等公共設施,不搞重復建設。目前尚無公共設施的行政村,亦可利用村級學校、村民閑置住房等農村現有設施辦書屋,因地制宜,綜合使用,方便群眾。
第十條 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加強與各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將各級各類送書下鄉項目納入農家書屋工程建設總體規劃,在保持原有名稱和渠道的基礎上,不斷補充出版物,完善管理,實現資源共享。
第四章
實施計劃申報與制定
第十一條 新聞出版總署根據財政部核定的農家書屋工程專項資金預算,下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年度農家書屋建設數量。
第十二條 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根據下達的年度農家書屋建設數量,組織制定本地區農家書屋工程年度實施計劃。
(一)由村委會填制《農家書屋建設申報表》,當地鄉(鎮)政府審核同意后向縣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申報。
(二)縣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經實地考察審核,向市(地)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推薦定點村;市(地)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復審后,將復審意見及申報材料報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
(三)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對復審意見及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依據本地配套資金落實情況編制本地區農家書屋工程年度實施計劃,報新聞出版總署農家書屋工程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三條 新聞出版總署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計劃和配套資金進行審核,制定全國農家書屋工程年度實施計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