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金融發展調查報告:不良貸款率逐年下降(全文)
《中國農村金融服務報告》(全文)
1、建立健全扶貧貸款制度,不斷加大扶貧信貸支持力度
2001年,中央制定了《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01~2010年)》(國發[2001]23號)。根據《綱要》精神,2001年6月,人民銀行會同財政部、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中國農業銀行等部門制定了《扶貧貼息貸款管理實施辦法》(銀發[2001]185號)。扶貧貼息貸款由農業銀行發放和管理。每年的扶貧貼息貸款計劃由國務院扶貧辦商財政部和農業銀行確定,層層下達到各地。政府扶貧部門負責提供扶貧貸款項目,農業銀行在扶貧部門提供的扶貧項目范圍內選擇貸款項目,按3%的優惠利率發放貼息貸款。優惠利率執行一年,優惠利率與貸款基準利率之間的利差,由財政貼息,財政部將貼息資金撥付給農業銀行總行。
2、推動扶貧貼息貸款管理體制改革試點
為了提高扶貧貼息貸款的使用效率,自2004年,國務院扶貧辦會同財政部和農業銀行先后開展了兩項改革試點:“到戶貸款”改革試點和“項目貸款”改革試點。2006年7月,國務院扶貧辦、財政部和中國農業銀行聯合下發了《關于深化扶貧貼息貸款管理體制改革的通知》(國開辦發[2006]46號)。根據《通知》精神,將原由農業銀行統一下達指導性計劃并組織發放貸款分為“到戶貸款”和產業化扶貧龍頭企業和基礎設施等項目貸款(以下簡稱“項目貸款”)兩部分進行操作。
到戶貸款的貸款對象為建檔立卡的貧困農戶,主要用于扶持其發展生產。將到戶貸款貼息資金全部下放到592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由縣選擇金融機構發放貸款并與其直接結算貼息。貸款所需資金由承貸金融機構自行籌集。貸款期限由金融機構視實際生產周期自主確定,貼息1年。貸款利率由金融機構根據央行規定的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系數自主確定。中央財政在貼息期內按年利率5%的標準給予貼息。貼息方式可以是政府將資金直接貼給農戶,也可以是將資金補償給金融機構,具體方式由各縣自主確定。
項目貸款集中用于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和貧困村,重點支持對解決貧困戶溫飽、增加收入有帶動和扶持作用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2006年在河北、黑龍江、江西、湖北、重慶、云南、陜西和甘肅8省(市)開展項目貸款貼息資金下放到省試點,由試點省選擇承貸金融機構。貸款執行年利率3%的優惠利率,優惠利率與央行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利率之間的利差,由省政府貼息。貼息方式可以是政府將資金直接貼給項目實施單位,也可以是將資金補貼給金融機構,具體方式由各地自主確定。其他省市的項目貸款仍由農業銀行承擔,由財政部和農行結算貼息。貸款執行年利率3%的優惠利率。貼息方式是政府將3%與央行一年期貸款利率的差額補償給農業銀行。
3、創新信貸扶貧貼息機制
根據信貸扶貧工作的實踐,2005年7月,配合國務院扶貧辦等部門聯合下發《關于開展建立“獎補資金”推進小額貸款到戶試點工作的通知》,選擇四省共8個縣開展了建立“獎補資金”推進小額貸款到戶的試點,將部分中央財政扶貧資金作為“獎補資金”,用于貧困戶貸款的利息補貼、虧損補貼或獎勵。通過機制創新,有效激勵了各利益主體參與信貸扶貧的積極性。2006年,在及時總結經驗、完善政策的基礎上,又增補河北、湖南、云南、廣西4省(區)相繼開展試點工作。截至2006年底,累計發放到戶貸款1.16億元,覆蓋貧困村1211個(其中2006年覆蓋貧困村976個),扶持貧困戶18087戶(其中2005年扶持貧困戶9123戶,2006年扶持貧困戶8964戶),到戶貸款占當地扶貧貸款的比例比試點前平均提高50個百分點左右。
4、全面改革扶貧貼息貸款管理體制
經國務院同意,從2008年開始全面改革扶貧貸款管理體制,將扶貧貸款管理權限和貼息資金全部下放到省,其中到戶貸款的管理權限和貼息資金全部下放到縣;扶貧貸款的發放由任何愿意參與扶貧工作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承貸;中央繼續保留扶貧貸款財政貼息預算資金規模(每年安排5.3億元),于年初下達到各省(區、市),各省(區、市)安排到戶的貸款貼息資金不低于貼息資金總額的50%;扶貧貸款由實行固定利率(3%)改為固定貼息利率,其中到戶貸款按年息5%、項目貸款按年息3%給予貼息。
財政部根據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的扶貧貼息貸款總量及期限結構,安排貼息資金,納入當年的財政預算。
國務院扶貧辦會同財政部和人民銀行,根據財政貼息預算資金規模確定當年扶貧貼息貸款的指導性總量計劃,并于年初下達各省財政貼息資金及對應引導的扶貧貼息貸款的指導計劃。
貼息利率
扶貧貼息貸款優惠利率與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之間的利差,由中央財政貼息。
到戶貸款按年利率5%、項目貸款按年利率3%
貼息方式
貼息資金按季據實結算,由財政部直接撥補到中國農業銀行總行。每季度終了,農業銀行將扶貧貼息貸款及期限結構報經當地財政、扶貧部門審核后,層層匯總至總行,總行在次季報財政部審核結算。
貼息資金可采取直接或通過金融機構間接補貼給貧困戶或項目實施單位兩種方式,具體采取何種方式,由各省、縣自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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