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發改委聯合發布了《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隨著目錄的發布,《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將得到落實。
按《目錄》的規定,共生伴生礦產資源,廢水(液)廢氣、廢渣和再生資源3大類別、16項資源被列為綜合利用的資源,企業利用這些資源生產《目錄》規定的產品,并符合《目錄》規定的技術標準,就可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進一步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所稱減計收入,是指企業以《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非國家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來源: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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