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新勞動合同法實施使得一些企業用工成本增加之時,國家稅務總局昨天詳解的企業所得稅法時明確了稅收為企業薪酬支出明確減負。解讀認為,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這意味著企業在員工支出的成本上能有所降低。
六大基本薪酬在稅前可扣
按照國稅總局的解釋,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據此,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同時將工資薪金支出進一步界定為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稅前扣除不意味著可亂發錢
記者了解到,對工資支出合理性的判斷,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雇員實際提供了服務;二是報酬總額在數量上是合理的。實際操作中主要考慮雇員的職責、過去的報酬情況,以及雇員的業務量和復雜程度等相關因素。同時,還要考慮當地同行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這與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對職工福利費的處理做法一致。國稅總局認為,目前,我國發票管理制度尚待完善、發票管理亟待加強,對職工福利費的稅前扣除實行比例限制,有利于保護稅基,防止企業利用給職工搞福利為名侵蝕稅基。
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
業務招待是正常的商業做法,但商業招待又不可避免包括個人消費的成分,在許多情況下,無法將商業招待與個人消費區分開。因此,國際上許多國家采取對企業業務招待費支出在稅前“打折”扣除的做法,比如意大利,業務招待費的30%屬于商業招待可在稅前扣除,加拿大為80%,美國、新西蘭為50%。借鑒國際做法,結合原稅法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制扣除的經驗,同時考慮到業務招待費管理難度大,堅持從嚴控制的要求,實施條例規定,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且扣除總額全年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傅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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