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深化經濟體制改革,提高對外開放水平
(二十二)推進國有企業改革。推動國有資本調整和國有企業重組。深化國有企業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做好政策性關閉破產和主輔分離、輔業改制以及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工作,積極穩妥推進廠辦大集體改革。深化壟斷行業改革,加強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嚴格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和國有產權轉讓,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保障職工合法權益。推進集體企業改革,發展多種形式的集體經濟、合作經濟。落實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各項政策,解決市場準入和融資支持等方面的問題。(國資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負責)
(二十三)深化財稅體制改革。改革預算制度,強化預算管理和監督。完善和規范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提高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和比例,加大公共服務領域投入。積極推進省以下財政體制改革。全面實施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改革資源稅費制度,完善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環境補償機制。繼續推進增值稅轉型改革試點,研究制訂在全國范圍內實施方案。擴大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試點。(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負責)
(二十四)加快金融體制改革。繼續深化銀行業改革,重點推進農業銀行股份制改革和國家開發銀行改革,研究進出口銀行和農業發展銀行改革問題。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加快農村金融改革,強化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和郵政儲蓄銀行為“三農”服務的功能,繼續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積極推進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發展。優化資本市場結構,促進股票市場穩定健康發展,著力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建立創業板市場,加快發展債券市場,穩步發展期貨市場。深化保險業改革,積極擴大農業保險范圍,做好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依法嚴厲查處各種金融違法違規行為。切實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和安全。推進社會信用制度建設。(人民銀行、金融監管機構等負責)
(二十五)加快轉變外貿發展方式。優化出口結構,保持出口平穩增長,繼續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資源性產品出口,鼓勵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品牌產品出口,提高出口產品質量、檔次及附加值。擴大服務出口,發展服務外包。積極擴大進口,重點增加先進技術設備、重要原材料和關鍵零部件及元器件進口。認真落實和完善出口退稅、進出口關稅和加工貿易政策。積極穩妥推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建設。(商務部、財政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等負責)
(二十六)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優化利用外資產業結構和地區布局,穩步推進服務業對外開放。繼續鼓勵外商投資高新技術、裝備制造、新材料制造等產業以及節能環保領域,推動外資投向中西部地區和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進一步發揮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在產業升級中的作用。限制或禁止高耗能、高排放和部分資源性外資項目,規范外資并購,加強監督管理。切實糾正招商引資中違法違規做法。(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負責)
(二十七)引導和規范企業發展對外投資合作。創新對外投資和合作方式,落實和完善支持企業“走出去”的政策措施,積極穩妥推進境外經貿合作區建設。提高對外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水平。加強多雙邊和區域經濟合作。繼續推進自由貿易區談判,認真落實已簽署的協定。維護公平的國際貿易秩序。(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負責)
六、更加注重社會建設,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十八)普遍實行免費義務教育。在試點基礎上,從秋季起全面免除城市義務教育學雜費。繼續增加農村義務教育公用經費,提高保障水平。適當提高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費補助標準。認真落實保障經濟困難家庭、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措施。(教育部牽頭)
(二十九)大力發展職業教育。進一步擴大中等職業教育招生規模,提高高中階段教育毛入學率。加大對職業教育的投入,加強職業教育基礎能力建設。深化職業教育管理、辦學、投入體制和教育教學改革,大力推進工學結合、校企合作的辦學模式,廣泛推行訂單培養,完善彈性學習制度,培養高素質技能型人才。繼續落實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教育部牽頭)
(三十)提高高等教育質量。深入實施高等學校本科教學質量與教學改革工程,深化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加強教育教學的實踐環節。優化學科專業結構,推進高水平大學和重點學科建設。相對穩定招生規模,普通高校招生增量繼續向中西部地區傾斜。(教育部牽頭)
(三十一)推進教育改革創新。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深化教學內容和方式、考試和招生制度、質量評價制度等改革,切實減輕中小學生課業負擔。重視學前教育,關心特殊教育。發展遠程教育和繼續教育。繼續做好師范生免費教育試點工作,加強教師隊伍特別是農村教師隊伍建設,完善和落實教師工資、津貼補貼制度。中央和地方財政要加大教育事業投入,進一步規范教育收費。鼓勵和規范民辦教育發展。(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
(三十二)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的醫療保障制度。擴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面,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擴大到全國50%以上的城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全面覆蓋全國農村居民,提高籌資標準和財政對參合農民的補助標準,加強經辦管理能力建設和基金監管,鞏固和完善制度。健全城鄉醫療救助制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民政部、財政部負責)
(三十三)完善公共衛生和城鄉醫療服務體系。抓好重大疾病防治,落實擴大國家傳染病免疫規劃范圍的政策措施,加大對艾滋病、結核病、血吸蟲病等疾病患者免費救治力度。加強地方病、職業病、精神病防治。做好婦幼保健工作。在中西部地區農村實施住院分娩補助政策。健全公共衛生經費保障機制。健全農村三級衛生服務網絡和城市社區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加大全科醫護人員和鄉村醫生培養力度,鼓勵高素質人才到基層服務。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和藥品供應保障體系。推進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修改完善改革方案,制訂相關配套政策措施。制訂和實施扶持中醫藥和民族醫藥事業發展的措施。(衛生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負責)
(三十四)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穩定現行生育政策和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問題。全面實施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擴大實施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制度和少生快富工程范圍,提高獎勵扶助標準。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人口計生委牽頭)
(三十五)努力擴大就業。貫徹實施就業促進法和勞動合同法,實行積極的就業政策。加強就業和創業培訓,鼓勵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支持創辦小型企業。加快建設城鄉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促進形成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加強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和服務。完善就業援助制度,建立幫助零就業家庭解決就業困難的長效機制。督促各類企業同勞動者依法簽訂并履行勞動合同。加強勞動爭議處理和勞動保障監察,嚴厲打擊各種非法用工行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教育部負責)
(三十六)增加城鄉居民收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多渠道增加農民收入,確保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適當提高扶貧標準。建立企業職工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推動企業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完善工資指導線制度,健全并落實最低工資制度。改革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辦法,加強對壟斷行業企業工資監管。做好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工作。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資委負責)
(三十七)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做好社會保險擴面和基金征繳工作,重點擴大農民工、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就業人員、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解決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和困難企業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問題。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擴大做實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試點,加快省級統籌步伐,制定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續辦法。規范發展企業年金制度。探索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制定適合農民工特點的養老保險辦法。鼓勵各地開展農村養老保險試點,健全對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加快完善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制度。采取多種方式充實社會保障基金,強化基金監管,確?;鸢踩?,實現保值增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等負責)
(三十八)健全社會救助體系。完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與經濟增長和物價水平相適應的救助標準調整機制。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積極發展社會福利事業。鼓勵和支持慈善事業發展。做好優撫安置工作。加強防災減災救災工作。重視發展老齡事業,切實保障婦女和未成年人權益,關心和支持殘疾人事業,落實促進殘疾人就業政策。(民政部牽頭)
(三十九)抓緊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制定住房規劃和政策,重點發展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廉租住房建設,增加房源供給,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管理,積極解決城市低收入群眾住房困難。增加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應,建立多渠道投融資機制,通過多種途徑幫助中等收入家庭解決住房問題。積極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大力發展省地節能環保型住宅,增加中小套型住房用地供給。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依法加強住房公積金的監督管理。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調控和監管,規范和維護市場秩序,嚴格房地產企業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依法查處閑置囤積土地、房源問題,嚴厲打擊炒地炒房等違法違規行為。加強農村住房建設規劃和管理,切實解決農村困難群眾住房安全問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牽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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