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會議制度
三十八、國務院實行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制度。
三十九、國務院全體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秘書長組成,由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二)部署國務院的重要工作。
國務院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國務院常務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由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國務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二)討論法律草案、審議行政法規草案;
(三)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國務院常務會議一般每周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一、提請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國務院分管領導同志協調或審核后提出,報總理確定;會議文件由總理批印。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國務院辦公廳負責,文件和議題于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四十二、國務院領導同志不能出席國務院全體會議或國務院常務會議,向總理請假。國務院全體會議其他組成人員或國務院常務會議列席人員請假,由國務院辦公廳匯總后向總理報告。
四十三、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的紀要,由總理簽發。
四十四、國務院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國性會議,不以國務院或國務院辦公廳名義召開,不邀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國務院批準。全國性會議應盡可能采用電視電話會議等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
第十章 公文審批
四十五、各地區、各部門報送國務院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規定。除國務院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國務院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各部門報送國務院的請示性公文,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達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
四十六、各地區、各部門報送國務院審批的公文,由國務院辦公廳按照國務院領導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據需要由國務院領導同志轉請其他國務院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總理審批。
四十七、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發布的命令,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由總理簽署。
四十八、以國務院名義發文,經國務院分管領導同志審核后,由總理簽發。
以國務院辦公廳名義發文,由國務院秘書長簽發;如有必要,可由國務院分管領導同志簽發或報總理簽發。
屬部門職權范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得要求國務院批轉或國務院辦公廳轉發。
第十一章 紀律和作風
四十九、國務院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國務院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國務院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國務院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國務院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國務院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國務院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國務院同意。
五十一、國務院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五十二、國務院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十三、國務院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國務院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五十四、國務院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不要地方負責人到機場、車站、碼頭及轄區分界處迎送。
五十五、國務院領導同志不為部門和地方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國務院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道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五十六、國務院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離京出訪、出差和休養,應事先報告總理,由國務院辦公廳通報國務院其他領導同志。
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京外出,應事先向國務院辦公廳報告,由國務院辦公廳向國務院領導同志報告。
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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