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出的《關于調整成品油進口環節消費稅的通知》指出,自2008年3月1日起,對進口溶劑油、石腦油、潤滑油、燃料油(4318,42.00,0.98%)恢復按法定稅率征收消費稅;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對進口石腦油暫免征收消費稅。
通知指出,出臺這一政策是為了進一步完善消費稅政策,促進稅收統一、公平,經國務院批準,對部分成品油消費稅政策進行調整。
通知規定,石腦油按照0.2元/升(1千克=1.385升)征收進口環節消費稅,橡膠(22265,-270.00,-1.20%)溶劑油、油漆溶劑油、抽提溶劑油按照0.2元/升(1千克=1.282升)、潤滑油按照0.2元/升(1千克=1.126升)、5-7號燃料油按照0.1元/升(1千克=1.015升)、其他燃料油(蠟油除外)按照0.1元/升征收進口環節消費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此前曾發出的《關于調整部分成品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指出,經國務院批準,今年1月1日起,恢復按照法定稅率,對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費稅,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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