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 針對部分電網企業職工在發電企業中持股,進而引發不公平競爭、利潤轉移等問題,國資委等四部門19日發布“禁令”:地級電網領導、省級以上電網電力調度人員等,不得當區域內發電企業“股東”。
根據國資委、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電監會等四部門19日聯合發布的《關于規范電力系統職工投資發電企業的意見》,所有國有電力企業不得以企業名義組織各類職工投資發電企業活動。
《意見》明確:地(市)級電網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和省級以上電網企業的電力調度人員、財務人員、中層以上管理人員,不得直接或間接持有本省(區、市)電網覆蓋范圍內發電企業的股權。
“已持有本省(區、市)電網覆蓋范圍內發電企業股權的,應當自《意見》印發之日起一年內全部予以清退或轉讓,發電企業可以優先回購。”國資委有關負責人說。
根據《意見》要求,電網企業其他職工自即日起不得增持本省(區、市)電網覆蓋范圍內發電企業的股權,自愿清退或轉讓已持有股權的,發電企業可以優先回購。
據了解,近年來各地一些國有電力企業通過成立職工持股會等方式,組織職工在發電企業改制中持股和投資新建發電企業,由于操作不規范,引發了不公平競爭、國有企業利潤轉移和國有資產流失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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