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泛珠三角區域合作框架協議》,泛珠三角區域合作著重在基礎設施、產業與投資、商務與貿易、旅游、農業、勞務、科教文化、信息化建設、環境保護、衛生防疫等十個領域推進:
(一)基礎設施
1.能源。各方積極推進泛珠三角區域內能源領域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積極實施“西電東送”等國家能源發展戰略,加快能源建設項目的合作開發,鼓勵省際間煤炭、天然氣等能源的產銷合作,實現區域內資源優勢與市場需求的結合。
2.交通。在國家有關部門的支持下,按照國家統一規劃,加快構建適應區域合作發展要求的綜合交通網絡,逐步實現區域內交通運輸一體化。
——公路。加強省際高速公路、國省道建設規劃和港澳路網發展規劃的銜接,加快跨省、跨境和出海通道的建設,構筑和完善區域公路交通運輸網絡。
——鐵路。進一步完善區域內鐵路發展規劃,構建區域鐵路運輸快達網絡。加快云南國際鐵路、東南沿海鐵路等列入國家發展規劃的跨?。▍^)鐵路項目的建設,加快廣深港高速鐵路、珠三角城際軌道的建設及與港澳的銜接。
——航空。加強各地航空公司間、機場間的合作,增加區域內飛行航線,促進區域內客貨快速運送。
——航運。研究制訂區域航運發展規劃,促進區域內河航運、海運事業發展及與其他運輸系統的銜接。
——加快港珠澳大橋規劃、論證、建設進度。
3.管道。按照國家規劃,積極推動區域內輸油、輸氣管道建設步伐。
(二)產業與投資
各方承諾加強協調,營造公平、開放和富有吸引力的投資環境,建立透明、便利、規范的投資促進機制。支持區域內企業間開展技術、生產、投資合作,形成優勢互補、協作配套、共同發展的產業布局,提高整個區域的產業水平。
(三)商務與貿易
各方承諾加強信用建設,消除限制商品流通的地區障礙,建立健康、規范、有序的市場秩序。鼓勵區域內貿易的合作與發展,共同推進落實《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在國家指導下,依照內地與港澳《安排》的有關內容,在泛珠三角區域內推行工業制品和農產品質量標準、檢驗檢測標準和認證標準的互認,加強地方和企業標準制訂合作,互相認同法定檢驗單位出具的鑒定結果,促進商品自由流通。
(四)旅游
各方支持全面推進區域旅游合作,共同研究制定區域旅游發展戰略和市場開發策略;建立區域旅游信息庫;構建區域旅游網絡營銷系統,創建旅游電子商務服務平臺;共同策劃和推廣區域精品旅游線路,樹立區域旅游形象,打造區域旅游品牌。
(五)農業
各方同意建立穩定的糧食及其它農產品的購銷關系,開辟區域農產品“綠色通道”,支持建立農業龍頭企業對接機制,加強農業科技開發、特色農業開發,以及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的合作,促進食品安全體系的建立。
(六)勞務
各方同意加強勞務合作,開展勞動力供求信息傳遞交流和勞務輸出輸入組織合作,促進勞動力規范有序合理流動,協調解決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保護和相關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勞動力職業技能培訓、技工教育、職業技能鑒定和資格認證制度。提高區域內勞動力素質。
(七)科教文化
加強各地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與教育資源應用的合作,加強文化和人才交流。加快推進科技文獻、科技信息、專家庫、動植物資源和水文資源等基礎性科技教育資源的聯網共享;加強協調,建立區域科技創新體系;以高新技術及產業化開發為主,逐步建立區域科技項目合作機制和成果轉化平臺,推進區域產業協作和戰略合作聯盟。
(八)信息化建設
各方支持建設區域信息化交流網;加強與國家及國際相一致的電子商務規則標準和法規等方面的建設;建立區域信息交流協作機制,加強區域信息技術的研發和應用合作,實現資源共享。
(九)環境保護
各方同意建立區域環境保護協作機制,在清潔生產、水環境保護、生態環境保護、大氣環境保護等方面加強合作,制定區域環境保護規劃,加大珠江流域特別是中上游地區生態建設力度,強化區域內資源的保護,提高區域整體環境質量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十)衛生防疫
各方同意建立衛生防疫協作機制,一旦發生疫情,依法及時如實通報,協同疫病防控組織工作和疫病防治科技攻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