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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電力調度監管,規范電力調度機構的信息報送與披露行為,維護電力市場秩序,根據《電力企業信息報送規定》和《電力企業信息披露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電力調度機構信息報送與披露辦法》。電力調度機構應按本辦法,遵循真實、及時、完整、透明的原則報送與披露信息。本辦法適用于省級及以上電力調度機構。
一、電力調度機構信息報送
(一)報送內容
1、電力調度機構應按年、按月事前向電力監管機構報送管轄范圍內以下調度信息:
(1)電力平衡計劃:預計最高負荷,跨地區聯絡線送受電力,轄區內機組銘牌出力,最高負荷時的檢修容量、受阻容量及原因、最大可調出力、備用容量;
(2)電量平衡計劃:預計用電量、跨地區聯絡線送受電量,轄區內機組發電量;
(3)設備檢修計劃:轄區內發電設備檢修計劃、輸變電設備檢修計劃及對電網運行方式的影響;
(4)設備投產和退役計劃;轄區內發電設備投產和退役計劃,輸變電設備投產和退役計劃;
(5)電網阻塞情況、原因及措施。
2、電力調度機構應按年、按月事后向電力監管機構報送轄區內以下調度信息:
(1)設備投產和退役情況,總裝機容量,220kV及以上輸電線路規模及參數,220kV及以上變電設備規模及參數;
(2)電力平衡情況:最高負荷,跨地區聯絡線送受電力,最高負荷時的檢修容量、受阻容量及原因、最大可調出力、備用容量;
(3)電量平衡情況:用電量、跨地區聯絡線送受電量,轄區內機組發電量;
(4)發電設備利用情況:每臺機組平均負荷率、最高負荷日負荷率、最低負荷日負荷率,全網平均運行備用容量,最大運行備用容量,最小運行備用容量;
(5)需求側管理情況:錯峰、避峰、限電、拉電容量及由此帶來的損失電量;
(6)設備檢修情況:轄區內未按計劃執行的發電設備檢修、輸變電設備檢修及原因;
(7)電網輸電線路和斷面的超穩定限額運行情況、變壓器超控制限額運行情況;
(8)可再生能源電廠受阻電量及原因;
(9)發電、電網設備故障情況:設備故障次數,故障時間;
(10)主要輸電線路最大潮流、平均潮流。
(二)報送方式
國家電力調度中心向電監會報送信息,南方電網總調向南方電監局報送信息。內蒙古電力公司調度中心向華北電監局報送。國家電網公司所屬區域、省級電力調度機構分別向所在區域電監局和省(市、區)電監辦報送。未設立省(市、區)電監辦的,直接向區域電監局報送。
電力調度機構通過正式公文方式報送相關信息。每年3月20日前上報上年事后信息和本年事前信息;每月8日前上報上月事后信息和本月事前信息。
二、電力調度機構信息披露
(一)披露內容
1、電力調度機構應事前向發電企業每日披露轄區內以下調度信息:
次日全網負荷預測情況、全網發電預測情況、各電廠發電計劃情況、關鍵輸電斷面預測情況、省際聯絡線預測情況等。
2、電力調度機構應事后向發電企業每日披露轄區內以下調度信息:
上日全網負荷情況、全網發電情況(如果執行峰平谷,應區分峰平谷時段發電量)、各電廠發電量情況、關鍵輸電斷面情況、省際聯絡線情況等。
(二)披露方式
電力調度機構披露信息應通過電力生產調度系統向發電企業披露相關信息。每年3月底之前披露上年事后信息和本年事前信息;每月15日前披露上月事后信息和本月事前信息;每日9:00前披露上日事后信息和本日事前信息。
三、其他事項
電力監管機構對電力調度機構信息報送與披露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并發布專項監管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