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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創建周期
創建周期為2年。從2011年開始,每兩年進行一次示范區(項目)申報、創建、驗收工作,驗收合格,命名頒牌。2012年、2014年、2016年分別公布第一、二、三批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項目)命名名單。
八、創建示范區(項目)評定程序
創建示范區評定采取地方人民政府主動申報的辦法,經省級文化、財政主管部門審核,并報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后上報,經專家委員會評審,由文化部、財政部批準確定。
創建示范項目評定采取地方文化行政部門主動申報的辦法,經省級文化、財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上報,經專家委員會評審,由文化部財政部批準確定。
(一)申報。根據創建示范區(項目)申報基本條件,參照文化部、財政部制定的《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項目)創建標準》,采取逐級上報的方式申報創建示范區(項目)。每批每省申報創建示范區候選名額不超過2個,申報創建示范項目候選名額不超過4個。
(二)評審。文化部組織專家委員會對各地申報的創建示范區(項目)進行論證和初評審,提出創建名單。
(三)確定。文化部、財政部根據評審結果,考慮區域、結構、代表性等綜合因素,確定“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和“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項目”創建資格名單并公示。
(四)驗收和公示。列入資格名單的創建單位在專家委員會指導下開展示范區(項目)創建工作,兩年后,文化部組織專家委員根據《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項目)驗收標準》,對各個創建單位進行審查驗收。驗收合格后將最終名單在媒體公示七天。驗收不合格的取消創建資格命名和授牌。
(五)命名和授牌。通過驗收和公示的創建示范區(項目),經文化部、財政部審批同意,命名為“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和“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項目”并授牌。
建立動態管理機制。文化部、財政部將定期對已通過驗收命名的示范區(項目)按照與時俱進修訂的創建和驗收標準進行復查,對后續工作后續保障不力、有明顯退步、在一定期限內經整改達不到標準和要求的示范區(項目)予以摘牌,撤消其示范區(項目)資格。
九、工作機制
(一)示范區(項目)創建工作領導小組及職責
為加強領導,成立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項目)創建工作領導小組,由文化部、財政部領導任組長,兩部相關司局負責同志擔任成員,統籌指導示范區(項目)創建工作。主要職責是:
1.制定創建示范區(項目)申報條件和標準;
2.審查批準創建國家級示范區和示范項目;
3.指導示范區(項目)創建工作,協調解決示范區(項目)創建和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4.對示范區(項目)創建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決定有關獎懲。
(二)示范區(項目)創建工作辦公室
工作辦公室設在文化部社會文化司,負責示范區(項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匯總各地申報材料,組織專家對各創建示范區(項目)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向文化部提出創建國家級示范區(項目)建議名單;
2.受領導小組委托,指導各創建示范區(項目)開展工作;
3.組織開展相關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業務和管理培訓;
4.推動各地區之間、各創建示范區(項目)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5.研究總結、宣傳推廣示范區(項目)創建工作經驗。
(三)專家委員會
為統籌指導示范區(項目)創建和制度設計研究工作,成立“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專家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審訂創建示范區(項目)評審標準和課題研究體系;
2.、受領導小組的委托,對各省(市、自治區)申報的創建國家級示范區和示范項目進行評審和實地考察,提出意見;
3.、對示范區(項目)創建工作進行咨詢和技術指導;
4.、協助開展創建示范區(項目)和課題的評估、驗收等工作。
(四)地方文化、財政廳(局)
負責統籌本省示范區(項目)創建工作,對本省申報的創建示范區(項目)進行審核并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向文化部、財政部統一申報,并負責督促指導本省示范區(項目)創建工作。
十、激勵機制
(一)通過驗收的創建單位,命名為“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和“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項目”并授牌。
(二)為了鼓勵和調動地方創建的積極性,中央財政對“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和“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項目”給予補助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