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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創建類型和申報基本條件
(一)創建類型。
1.、“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結合當地實際,堅持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在滿足群眾基本文化需求的基礎上,積極探索如何形成網絡健全、結構合理、發展均衡、運行有效、惠及全民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進一步推動公共文化服務廣覆蓋、高效能,為構建基本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提供實踐示范和制度建設經驗。
2.、“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項目”:就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某一方面、某一構成要素進行探索,為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構成要素、組成方面提供實踐示范和制度建設經驗。
(二)申報主體。
示范區的申報主體:地級市(區)人民政府(含省直轄的縣級人民政府)為主。
示范項目的申報主體:地級市(區)文化管理部門(含省直轄的縣級文化管理部門)為主。
(三)申報基本條件。
申報創建“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的申報基本條件為:文化工作基礎較好;地方政府積極性高;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取得突出成績;制度設計研究取得一定成果;在全國產生較大影響,具有較強的綜合示范帶動作用。
申報創建“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項目”的申報基本條件為: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基礎較好;在某一方面積極探索并取得顯著成效,對推動全國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工作產生較大影響;具有較強的典型性、示范性,形成較為成功的典型經驗和做法。
五、重點任務和重點創建內容
(一)重點任務
1.、緊密結合實際,制定并實施具有地區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根據當地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的狀況,在分析優勢條件和制約因素的基礎上,確定示范區(項目)創建工作重點,提出示范區(項目)創建工作的規劃和目標,制定支持和保障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投入辦法,著力解決影響和制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突出問題,力爭取得有全國示范意義的經驗和理論研究成果,建立符合群眾基本文化需求、具有地方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
2.、整體推進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努力實現共建共享。以示范區(項目)創建工作為平臺,將分散在不同部門的公共文化服務資源和項目有效整合,實現基層公共文化服務資源的共建共享,形成綜合、系統、運行有效的公共文化服務網絡,體現便民惠民,提高整體服務能力,發揮綜合效益。
3.、深化改革,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務保障體系。深化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改革,推動形成責任明確、行為規范、富有效率、服務優良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包括公共文化服務的人、財、物保障機制,公共文化服務的需求和供給保障機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評價指標體系和績效評估與考核機制,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的激勵機制等。
4.、加強能力建設,提高服務水平。實行“硬件”建設與“軟件”建設并重,加強以管理和服務為核心的“軟件”建設,在“管好”、“用好”基層公共文化設施上下功夫,努力提高公共文化服務的能力和水平。在推進公共文化服務創新,加強隊伍建設,提高公共文化服務設施利用率等方面取得較大進展。
(二)重點創建內容
1.建立覆蓋城鄉、結構合理、功能健全、實用高效的公共文化設施網絡。以大型公共文化設施為骨干,以縣、鄉(鎮)和社區基層文化設施為基礎,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根據服務人口制定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規劃,示范區千人占有公共文化服務設施面積、公共文化服務設施設置率和覆蓋率、公共文化服務的受益率等指標達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先進水平。整合各類公共文化設施,實現資源共享、聯合服務,使公共文化設施整體效益得到發揮。
2.建立比較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務人才、資金和技術保障體系。建立公共文化專業人員的資格要求和聘任制度,公共文化專業人才、志愿者、業余文化骨干三支隊伍健全。加大投入力度,改進投入方式,建立起穩定高效的公益性文化事業經費保障長效機制。建立公共文化服務機構的設備配置標準(含公共圖書館購書費標準),按照標準落實資金,配備技術設備并培訓技術人員。建立公共文化遠程服務網絡。公共文化服務的人、財、物得到基本保障。
3.建立比較完善的公共文化產品服務供給體系。建立群眾基本文化需求的反饋機制,以及城鄉群眾基本文化服務內容及量化指標,明確公共文化資源供給主體、方式、渠道并已經落實。公共文化機構實行經常性開放和免費服務,有針對性地設立和實施重大文化惠民項目,群眾文化活動常態化,群眾受眾率和參與率達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先進水平,群眾的基本文化權益得到切實保障。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逐步做到凡適合面向市場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務,都可以從市場招標購買,把公共文化服務的供給從文化系統的“內循環”轉變為市場的“大循環”。
4.建立比較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務組織支撐體系。建立政府統一領導、相關部門分工負責、社會團體積極參與的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形成政府宏觀管理、行業組織指導專業發展與行業自律、公共文化機構法人治理結構模式相結合的公共文化服務組織體系。建立政府與公共文化服務機構的專家咨詢制度、公共文化機構運營的公眾參與制度。
5.建立公共文化服務績效評估制度。建立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公共文化機構、重大文化項目工作考核和績效評估指標體系并實施,制定并實施各級公共文化機構的服務標準和評估標準(包括公共文化服務公眾評價機制及“公共文化服務居民滿意指數”),形成政府、社會、服務群體共同參與的監督管理體系,公共文化服務機構的服務能力和服務水平有較大提高。
6.建立制度設計成果資源共享機制。及時總結經驗和教訓,并加以宣傳和推廣。針對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突出問題,形成課題研究成果,為國家制定有關政策提供依據,為同類地區的發展提供借鑒。
六、創建標準
以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全國文化體制改革工作會議精神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文化建設的意見》(中辦發[2005]27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中辦發[2007]21號)、《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國家“十一五”文化發展規劃綱要》和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等公共文化設施建設標準、用地指標、評估定級標準等為遵循,制定具體創建標準。
在《創建標準》的基礎上進行細化,形成《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項目)驗收標準》,對各個創建單位進行審查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