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昨日有媒體報道“國家出版總局”將按照電視每分鐘2.5元、廣播每分鐘0.3元(暫定)標準收取音樂版權費一事,國家版權局有關負責人昨日在接受本報采訪時表示,廣播電視征收音樂版權費標準未定,而且這個費用也并非版權局制定和收取。
國家版權局有關負責人昨天下午表示,與KTV音樂版權費不同的是,廣播電視的音樂版權費收取標準和具體辦法是由國務院來制定的,而且,收取版權費的一方是著作權人,而不是國家行政主管部門。
根據2001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第四十三條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目前,具體辦法尚未出臺,費用標準也一直沒有公布。
業內人士介紹,《著作權法》修訂已經過去8年之久,但是具體支付報酬的辦法還是沒有出臺。在國外,向電臺電視臺收取音樂版權費都有具體的實施辦法和標準,這一部分版權費占到著作權人所有版權費的1/3甚至一半。在國內,很多著作權人也都呼吁,具體辦法應該盡早出臺。(記者王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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