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拉薩9月10日電 西藏近期正式頒布實施的新修訂的《西藏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明文規定,自治區以及各地區應當健全文物保護機構。這是西藏首次通過地方性立法,以法律形式嚴格規定自治區以及各地區健全文物保護機構。
在西藏的7個地市中,除拉薩市和山南地區設立有專門的文物局以外,其他地市都沒有專門的文物局;除個別文物數量較多或者有重要文物的縣之外,西藏絕大多數縣也沒有文物保護機構。
“這一新內容是新條例中最具特點、最具實效性的法律依據,為西藏各地建立文物保護機構提供了法律保障,起到了積極的作用。”西藏自治區文物局副局長徐非說。
此次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條例還規定,在文物相對集中或者有重要文物的鄉(鎮),具備條件的應當設立文物保護專(兼)職人員,暫不具備條件的可以建立群眾性文物保護組織。
西藏是中國文物數量最豐富的省份之一。這個國土面積達120萬平方公里的自治區,擁有各類不可移動文物2000余處,其中布達拉宮等國家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35處。而保存在大小寺廟內的文物則不計其數。
巨大的國土面積也給文物保護工作帶來了的困難,文物分布的零散和文物保護單位的偏遠,讓文物保護工作者感到為難。一些地方對文物保護重要性的認識不足和文物保護單位機構的不健全,導致時有發生文物丟失和文物損壞的現象。
在過去20多年里,國家和自治區政府已累計投資7億多元,維修開放了1400多座寺廟、文物古跡和宗教活動場所,使這些古建筑得到有效保護。“十一五”(2006-2010年)期間,還將對西藏的扎什倫布寺、大昭寺、桑耶寺等20多個文物單位進行維修保護,這些都對西藏文物的保護起到了積極作用。
建立體制保障也充分體現了中央政府和西藏對文物保護工作的重視。西藏在20世紀90年代早期就成立了布達拉宮管理委員會,從此,各個寺廟也相繼成立了管理委員會,對文物保護工作。
1990年,西藏首次制定并頒布實施了《西藏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1996年對這一法規進行了第一次修訂。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西藏的文物保護環境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日前對這一條例進行了第二次修訂。
西藏的文物保護工作者認為,這一法規將會對西藏文物保護工作產生深遠的影響,文物保護機構的健全和完善將有助于應對目前西藏文物保護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同時將會對西藏文物——也是人類共同遺產——的保護起到積極作用。
徐非強調:“此次西藏自治區人大重新修訂文物保護條例,不僅充分顯示了西藏自治區政府對文物保護工作的重視程度,同時也為文物保護機構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保障。”(邊巴次仁 德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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