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杭州6月4日電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立法作出規定,各級政府須保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所需經費,保護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同時可給予杰出的傳承人政府津貼。
浙江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32次會議通過的《浙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規定,從2007年6月1日起,縣級以上政府根據需要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主要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發掘、整理;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資料、實物的征集和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單位的資助或者補助;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展示、展演;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宣傳、培訓、研究;其他重要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項。
條例還規定,各級政府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和傳承單位,應提供必要場所、給予適當資助、促進交流與合作以及其他形式的幫助。縣級以上政府對有突出貢獻的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可以授予相應的榮譽稱號;對有突出貢獻的代表性傳承人,可給予適當的津貼。
據了解,浙江省目前有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39項,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64項。(記者岳德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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