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藏傳佛教中,因果報應思想所包融的忌行文化,占有一定比例。所謂“因果報應”,就是力求對自然界萬物變化與生命系運轉規律相聯在一體,詮釋物質與精神的內在統一。對眾生生存的環境與生命流轉之變化作分析,并揭示諸多苦根源,用因(業)果將其連結起來,認為一切事物的產生、發展和消亡,都受因果規律支配。業,指觀點和行為,含善和惡兩類,這是因。不同的因(業)——特別是行為,必將導致不同的果報。宗喀巴大師說:“業力無窮,所經行為,確定其自果。”今世的貧富窮達,皆系前世所作善惡決定的結果;今生的善惡行為,亦必導致后世的罪福報應。這就是佛教的因果報應“三世因果”與“善有善報”,“惡有惡報”觀念,并成為佛教禁忌文化和戒律的核心。佛家認為,宇宙是一個無限的空間,存在著有如同恒河沙粒數一樣多的物體。這些物體,均隨因緣的聚散而生滅,既沒有片刻停留的自由,也沒有固定的強富貧窮,都處于流水不息,變化無常之中。眾生生老病死自然交替的流轉過程始終充滿著矛盾和苦樂的不斷變化。受因果制約,幸福會變為痛苦,煩惱會變成快樂,不僅今生中的處境在不斷升降變化,而且過去、現在、未來三世生存的境界,也因“三世因果”而會轉換變化。所有的人、天。神和餓鬼、畜生、旁生都在這個大的循環中隨因轉換,沉浮交替。這種因業果報、輪回轉世和追求來世的思想是藏傳佛教乃至整個佛教的主體觀念。
眾多福禍果報,是由眾多善惡因業來決定的。因而佛教倡導“諸惡莫作,眾善奉行”的抑惡揚善的道德觀念,構成禁忌文化的核心所在。在眾多因業中,總體上可歸結為三類:①身業;②語業;③意業。其中每一類都有提倡(善)和禁忌(惡)的雙重內涵。這里著重就其禁忌略予介紹。
1.身業
(1)殺生:殺生是指用身體活動來剝奪任何生靈之生命,由基、意趣、行為和究竟四個內容所構成。基指殺害對象;要奪去對方生命之思念,就是意趣;采取各種手段,殺害了對方生命的行為構成殺命罪;對方已殺死,構成殺生究竟罪。比如一百個人殺生,每個人會承受一條命的業果;指揮殺生者,這一百條命的業果同樣也會落在他的身上。這種業果的回落,就是因果報應。殺生之業,會導致自己的生命縮短或生在貧窮區或遭受各種災難,甚至命斷身亡的可能。因此,殺生是佛教禁忌之首要內容。藏族地區,無論是出家,還是在家人都要禁忌殺生。喇嘛每年堅持“坐夏”的修持,意在防止出門踩死春夏之交孵出的幼蟲。普通人捉到虱子臭蟲不弄死,而是送到門外放生。一般禁止打獵。藏族不吃魚的原因是,殺一條魚,肚中的魚子也被致死,所以,諺語中有“滅一條魚而受萬命罪”之說。由禁忌殺生,而提倡放生善事。如果捕殺被放生的牛羊等,必須承受數倍之業果。藏傳佛教徒及信教群眾雖然吃肉,但除未見殺、未聞殺、未懷疑專為我殺的三清凈肉外,其他肉是不食的。
(2)偷盜:偷盜是指在別人未允許的情況下,拿走屬于別人的東西。偷盜包括偷偷地做,也包括通過暴力、狡詐的語言、欺騙的手段等達到目的,也包括謊稱擁有一些實際不屬于自己的東西。指使另外一些人偷盜,同樣也會得果報。但偷盜罪不僅包括行為本身,而且包括偷盜意識的滋生。佛家認為貧窮饑寒的人,是前世所作之惡業或偷盜行為的因果報應。別人給喇嘛供養的微薄之物,以至寺廟佛殿或出家人周邊的任何東西,都不許亂動取拿。未經準許,俗人不得觸摸佛像、佛經等法器、法物。
(3)邪淫:是指嚴禁僧尼的任何性行為。對在家修佛的居士而言,是指一個已婚普通人,追求除妻子或丈夫以外的異性來滿足淫欲;或在不恰當的時間(白天和每月初一、十五)與配偶交媾;或在特殊的場合(如寺廟內、佛堂、佛經等圣地);使用非生殖器官交媾。異性間的不當接觸、挑逗也是禁止的。在西藏,父母兄妹在一起,不得隨意談婚姻愛情,尤忌談兩性關系。在密宗佛像中,常見的雙身佛,是修佛過程的最高境界——方便大樂與智慧空性的融合標志,也是一位密宗本尊的不同功德部分的顯示,根本不是性崇拜或低級的色欲。
2.語業
(1)謊語:謊語包括任何試圖欺騙人的言語,關鍵在于動機和目的是有利于自己而損傷他人。西藏人不分僧俗,諱忌謊語出口。這也是我們中華民族道德修養的一種美德。
(2)兩舌:出于一些嫉妒別人友誼的動機,挑撥關系,使朋友間產生矛盾而變成仇人的言語,兩舌可以發生在國與國之間,也可發生在人與人之間,或團體與團體之間。只要屬于離間性、挑撥性的語言,不管是來自傳說或有意編造,都在禁忌之內。
(3)惡語:它包括出于邪惡的目的用臟話罵人;用惡毒的言詞攻擊人;或用上師、尊者的權勢威脅人等。也包括用謊言或流言使人受傷害或生氣。這種行為正像頑石擦傷身體會感到痛一樣,惡語會使人感到損傷。惡語的禁忌,是語之四業中最需引起注意的一點。
(4)綺語:任何使人產生迷惑、妄想的言辭,像談話間夾雜暴力、色情等煽動性語言,都被視為綺語。因而在藏傳佛教一切有關佛事、儀軌、講習、著作中,都禁忌使用蠱惑性、煽動性、教唆性言詞。
3.意業
(1)貪婪:貪婪不是指正當向往和追求好事物的愿望,如努力獲得知識和智慧,而是指對財物無休止的貪欲。例如當一個窮人看到汽車和巨額的財產,他會產生追求這些事物的欲望;或一個富翁已擁有眾多財產,但會希求更多。對于任何事物,人們都會希求;但根據達到所求的不同思想和手段,可以區分為好的。中性的和罪惡的三種。后者就是貪婪,屬禁忌之列。佛教認為身、語諸惡業,多源自貪婪,因而它是產生一切煩惱和惡行之根,應嚴予禁除,禁除貪婪遂成為所有佛教經典之中心內容。
(2)嗔恚:即怨恨,指傷害他人的愿望。也包括幸災樂禍等。它可以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到國家間,小到昆蟲間。對于這種思想活動,人們一般會認為,它雖然具有傷害別人的動機,但只是一種愿望,尚未付諸行動,從而加以輕視。事實上思想邪見是無休止和沒有滿足的貪婪行為,往往是由傷害他人的愿望的產生和發展而形成的,所以應該從根源上給以重視,在愿望萌生之初就加以禁除。
(3)邪見:專指對佛、法等持否定或懷疑的見解。這不是指那些不知佛法人的行為,而指那些知道佛法,但堅持否定或懷疑態度人的行為。
意的惡業是最嚴重的惡業,因為身和語的業行都由意識支配。例如我們殺一只動物,首先是思想上有了這樣的愿望,然后才會自己做(身),或告訴其他人做(語)。如果能控制意識,那么就可以避免其他惡行,但意識是很難被控制的,因為它的活動非常之快,許多意的惡業可以發生在一瞬間。因此,提倡人人都要時時刻刻注意積極的思想道德修養,禁除哪怕只是一剎那的追求色、香、味、觸的各種私心雜念,杜絕十惡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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