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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這樣設置“有效期”
被告中國移動徐州分公司代理律師則舉出了相關案件的判例,如2009年北京老人朱福祥起訴北京移動公司兩年、終遭駁回裁定。當時法庭駁回的理由是“原告訴求不屬于民事訴訟范圍”。同時,律師還以“行業(yè)慣例”和《電信條例》中相關規(guī)定,認為“設置話費有效期”是合法的。
“難道‘行業(yè)慣例’可以凌駕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等法律之上嗎?這讓我想起手機‘雙向收費’等規(guī)定的廢止。”王童瑤說,“交易習慣、行業(yè)慣例不能違背法律的基本原則,話費有效期的設置違反法律誠實信用、公平正義的原則,是對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屬于強制消費。”
被告律師還以相關法律為依據(jù),認為手機號碼是“國家有限資源”,消費者長期占有造成資源浪費。但王童瑤認為:“號碼的歸屬國有與本案的合同糾紛、‘有效期’規(guī)定的廢止并無關聯(lián)。”
“有效期的設置,無論是在合同簽訂之前,還是在簽訂之后,都是不合理的。我方當事人辦理的套餐已設有月最低消費,再設置話費有效期,是對消費者的雙重限制,其目的已經(jīng)不是解決號碼資源緊張,而是為了強制我方當事人消費,謀取更多的利益。”王童瑤說。
同時,原告認為,移動公司不能以“運營成本”為理由,單方面設置話費有效期,違反合同約定,侵犯消費者方的合法利益。“況且,移動公司成本的運營問題與合同違約沒有關聯(lián)性,是否需要通過對我方當事人的號碼設置話費有效期而彌補成本,應該在合同訂立時,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王童瑤說。
在第一次開庭中,原告上呈法院的《業(yè)務受理單》證明原告與被告建立了合同關系等相關證據(jù),法庭予以認定為有效證據(jù)。法庭認為被告律師所舉出作為證據(jù)的他人發(fā)票、相關判例“與辦案不具有關聯(lián)性”,當庭未予以認可。對于法官提出的法庭調(diào)解建議,因原告堅持廢止“有效期”與被告意見無法統(tǒng)一,而無法達成調(diào)解。
“我不僅僅是要討回卡里的十幾塊錢,更重要的是要維護我自己和更多消費者的合法權利。我們挑戰(zhàn)移動公司的這個規(guī)定,因為它是不符合消費者利益的,不符合公正、公平原則的。”劉超捷說。
由于移動公司方面證據(jù)缺乏,被告代理人向法庭申請了“延期舉證”,審判長同意被告在5日內(nèi)舉證,該案延期審理。目前此案仍未再次開庭,本報將持續(xù)關注。